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概况
1936年7月,中央西北办事处国民经济部部长毛泽民到盐池县指导成立了宁夏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城区消费合作社,拉开了宁夏供销合作社探索与实践的序幕。
1949年10月,宁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建设厅内设合作科。
1950年4月,建设厅下属合作科撤销,成立宁夏省合作事业管理局,隶属省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2年12月2日至9日,宁夏省合作社第一次代表会议召开,并于12月8日正式成立了宁夏省合作社联合社,由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自此,全省初步形成了独立的、群众性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经济体系。
1953年1月,省合作局撤销。
1954年6月22日至26日,宁夏省合作社联合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宣读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二代会以来,宁夏省合作社坚持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扩大购销,开展自营业务,在加强工农联盟、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恢复宁夏经济、稳定市场物价作出了贡献。
1954年9月,宁夏省与甘肃省合并,自9月1日起,撤销宁夏省合作社联合社。
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0月21日,组建宁夏商业厅,负责供销、商业、服务、外贸四个系统的工作。是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于认为国内已形成统一市场,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供销合作社从上到下由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转为“官办”的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1961年,党中央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作出《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宁夏区党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1965年,农、副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市场日趋繁荣,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恢复基层社为集体所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仍为全民所有,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实行政企合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宁夏供销合作社机关逐步瘫痪。
1968年10月,执行“五七”指示,宁夏供销合作社业务由自治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负责。
1970年2月24日,商业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统管全区供销、商业、外贸、工商行政管理四个系统的工作。
1971年4月,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商业厅合并,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商业局。
1975年12月5日,宁夏自治区党委决定,将供销合作社从商业局分出,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从1976年1月起,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商业局、外贸局正式分设。
1979年3月28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将宁夏供销合作社机关由企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
1983年2月10日,国家体改委、商业部下发《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3月24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区供销合作社与区商业局合并,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厅,在商业厅内设合作指导局。
1984年8月,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从自治区商业厅分出,自治区党委会议纪要指出:“分设后的供销合作社为经济联合实体,从上到下为民办企业。”10月10日至14日,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三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坚持“社办”改“官办”、全民改集体的方向,在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商品经济中心,抓了“五个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和“六个发展”(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多种经济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推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使供销走上了为发展农农村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开展综合服务的新道路。
1989年10月9日至12日,区联合社召开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四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按照社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了从管理层向经营、服务、管理型的转变,精简了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大力兴办了实体经济;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发挥农村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在农资商品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各项事业取得较大的进步,在搞活宁夏城乡商品流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1996年8月5日至8日,区联合社第五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五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积极推进“四项改造”(改造基层社,改造社有企业,改造联合社,改造供销社的网络),在保障农资供应、搞活农产品流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发明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1997年12月8日,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批准,供销合作社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000年9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005年9月19日至21日,区联合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六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中心任务,负重爬坡,顽强拼搏,初步走出了一条符合宁夏实际、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之路。
2009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012年5月27日至28日,区联合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七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围绕“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贡献。
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016年8月8日,《关于自治区供销社机关内设处室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发展处更名为资产监督管理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社团组织有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宁夏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宁夏农民经纪人协会、宁夏供销合作社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行业协会有宁夏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宁夏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宁夏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2017年3月31日,自治区供销社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八代会以来,宁夏供销合作社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统领,以优化和创新服务供给为重点,着力建设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基层组织体系“两个体系”。
2019年2月15日,自治区供销社八届三次理事会召开,全面部署2019年工作。全系统深入贯彻中发〔2015〕11号、宁党发〔2016〕3号文件精神,着力打造“现代供销”“开放供销”“市场供销”“数字供销”“活力供销”转型升级新形象。
2022年8月9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紧紧围绕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全面推进以全国“数字供销”示范区为核心的“五个供销”建设,大力实施“七大提升行动”,真抓实干、勇毅前行,推动全区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2日,自治区供销社九届三次理事会召开,全面部署2024年工作。全系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全国数字供销示范区建设为引领,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发展壮大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为重点,统筹抓好“八推进八提升”,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核定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2名,内设处(室)7个。区社本级独资、控股、参股企业66户,资产总额12.8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2亿元,现有职工108人。全区市、县(区)级联合社23个,其中市级联合社4个(吴忠市未设供销合作社),县(区)联合社19个(兴庆区、西夏区、沙坡头区未设供销合作社)。全区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287个,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61家,现有社员6.5万人。自治区供销社现有宁夏供销集团公司及所属宁夏供销现代农业公司、宁夏供销金桥物流公司、宁夏供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宁夏供销电讯数码公司、宁夏供销电子商务发展公司5户子公司,主要从事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仓储物流、农村电子商务及宾馆等业务。2023年,全系统销售总额129.71亿元、增长19.1%,实现利润2.24亿元、增长46.3%,增速位列全国供销系统第一方阵,主要经营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