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统计数据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政府参公事业单位,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切实发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作用,持续加强政务发布与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民互动。2024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发布各类信息共459条,“宁夏供销”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信息文章39期47篇,新增关注139人。扎实推动财务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规范整理预决算信息,公开2023年度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部门决算、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部门预算及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目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4年,我社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一年度没有结转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结转下一年度事项。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根据《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安全、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四)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升级完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网站,突出网站政治属性,紧扣中心工作,规范栏目设置、优化访问界面,定期维护专栏、适时优化调整,推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网站成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高效平台。修改设置“时政要闻、工作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供销资讯、党建工作、安全生产、通知公告、互动交流”等栏目及相关子栏目,网页结构更加规范合理。
(五)监督保障方面。强化日常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政策解读、平台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有效提升涉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强化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把控信息内容质量,未发生政务舆情事件,信息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不断提升。严格考核运用,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评分,较好发挥了“指挥棒”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提质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严格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公众需求和期待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有待健全、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提高、公开平台建设有待深化,需进一步强化举措。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二是拓展政策解读深度和广度。围绕中心工作和社会关切,创新方式方法,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积极运用图示图解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做到生动形象、通俗易懂,不断增强政策解读的亲和力、引导力、传播力。三是持续加大公开平台建设力度。优化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网站页面和整体布局,进一步加强对公开平台的日常运维和管理,确保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服务高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描述,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编制须知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以下简称“格式”)。
二、主体
(一)自治区、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包括宁东管委会)。
1.自治区、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注:指以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即各级政府办公室既要编制发布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又要编辑发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各级人民政府本级部门。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都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注:对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不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但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新闻出版局、公务员局须编制〕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管部门。自治区、5个地级市、2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政府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注:属于垂直管理范围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税务、气象、烟草、海关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即由中央部门汇总;如沙坡头区部分市直单位由中卫市主管部门汇总,沙坡头区不汇总;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分设在县(区)的分局,由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并报送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县(区)不汇总〕
三、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报告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社会公开发布;二是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凡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均须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部门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级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格式》的要求编制,不能遗漏、不宜泛化。各编制主体需严格按照该格式模板编制,不得自行创造格式模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统计当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
(一)总体情况。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综述本机关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主要包括5个方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4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节点为当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注:该项内容以表格样式展示,不做任何文字说明〕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主要报告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全面掌握和了解工作动态,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提升政府透明指数。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主要报告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复议处理结果;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区分2类情形,即“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
第二部分编制说明
一、主题部分
(一)报告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
1.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名称+乡(镇)名称+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永宁县望洪镇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兴庆区月牙湖乡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地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市和县(市、区)名称+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银川市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永宁县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自治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部门。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名称+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自治区公安厅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永宁县财政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注意事项:
①部门名称请写全称,不做任何简称。
②年份一律写“2024年”,不加“度”。
③排版时若1行无法排完,单位名称在第1行,其余内容在第2行。
(二)引言部分。可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银川市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统计数据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引言部分不引用其他文件,可添加联系方式等〕
(三)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分为六项:一、总体情况;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总体情况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综述本机关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主要包括5个方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
注意事项:
1.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应注意文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或不应公开的内容。
3.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4.必须包括5个方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该部分以表格形式报告。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填表说明:
1.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制作的规章填写表格,其他单位转发公开的不计入并一律填写“0”。〔注:政府部门起草的规章,最终以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此处不计入本机关的统计数量〕
①“本年制发件数”。填报本年度制定的政府规章数量,以文件印发日期为截止时间节点予以计算。没有制发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②“本年废止件数”。填报本年度清理废止的政府规章数量,以政府规章清理后发文时间为截止时间节点。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③“现行有效件数”。填报截至12月31日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数量,含本年度新制发政府规章和以前制定的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件数。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2.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①“本年制发件数”。填报本年度以本机关名义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注1:统计时间以文件印发日期为截止时间节点予以计算。注2: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政府机关包括 2 类:以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制作;经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作。代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计入起草部门的统计数量,即谁发文、计入谁。注3:此处只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统计其他类型文件数量〕
②“本年废止件数”。填报本年度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数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集中发文时间为截止时间节点。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③“现行有效件数”。填报截至12月31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含本年度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前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件数。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
注意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制发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统计范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件数应全面统计,不得遗漏。
3.行政许可。指本机关权责清单中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的总办件量。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注:本栏目只填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量,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
4.行政处罚。指本机关权责清单中明确为“行政处罚”事项的总办件量。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注:本栏目只填报“行政处罚”事项的办件量,不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
5.行政强制。指本机关权责清单中明确为“行政强制”事项的总办件量。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注:本栏目只填报“行政强制”事项的办件量,不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
注意事项:
①如某一办件既执行行政强制、又执行行政处罚,各计1件。
②只填写数值,具体到个位数,不填“件”等内容。
6.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本机关上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金额,只填写数值,没有的填“0”,不得空白或者填入其他内容。〔注:财政部门只填写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不统计本级总额〕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此处内容以表格展示。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填表说明:
1.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填报本年度本机关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注:本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并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答复的申请;政府部门代人民政府起草答复文书的,不纳入本机关的统计范围〕
2.上年度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填报本机关上一年度接收,本年度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注:不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后,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形;上年度数量要与前一年度表格中数据对应〕
3.本年度办理结果。分类填报本年度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包括本年度收到申请和上年度结转申请。
4.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填报本年度本机关接收但下一年度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答复期限为本年度的,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注意事项:
①本表只填报数字,不得填入其他内容;没有数据的填“0”,不得空白。
②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申请人类别、办理结果类型等,以便准确填报。
③注意各行、各列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横向各行来看,总计=自然人+(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从纵向各列来看,“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本年度办理结果”+“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其中,“本年度办理结果”中的“总计”=“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其他处理”。
④“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交申请的情形,不包括受他人委托、以他人名义提交申请的情形。
⑤填写时特别注意勾稽关系,横向、纵向必须保持准确,请务必高度重视、仔细核查。
⑥自治区、地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本表相关数据,应对所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予以加总,不能只填报本机关的数据。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此项内容以数据表格展示。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填表说明:
1.行政复议。
——结果维持。填报结果为“决定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结果纠正。填报结果被纠正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包括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等。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且不是“决定维持”的,均纳入“结果纠正”统计范围。
——其他结果。填报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均不得纳入“其他结果”统计范围。
——尚未审结。填报已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但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本年度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数量。
——总计。填报本年度本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
2.行政诉讼。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参考“行政复议”。
——复议后起诉。参考“行政复议”。
注意事项:
①本表仅统计本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包括本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例如:某机关2024年收到50件行政复议通知书,其中20件为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不服,另外30件为行政相对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该机关2024年信息公开年报行政复议“总计”栏应只能填“20”,不能填“50”,行政诉讼同理)。
②统计时间范围,以收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知书的时间为准(例如:2023年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申请人2024 年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则该案件纳入2024年统计范围)。
③政府部门代人民政府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纳入本机关统计范围。
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原行为主体的案件统计范围,不纳入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统计。
⑤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本表相关数据,应对所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予以加总,不能只填报本机关的数据。
五、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
注意事项:
①提出问题要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避免引发社会公众质疑。
②改进情况应当针对存在问题一一作出回应,避免漏项。
③改进情况要说明改进成效,确保改进到位,避免引发社会公众质疑。
④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从自治区、全市、全县和全系统角度予以报告,避免只报告本机关情况,导致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雷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该部分采用文字描述。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如未收取也须如实报告,即本机关2024年未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部分发布和上报
一、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一级子栏目→“年份”二级子栏目→“××市××区××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级子栏目发布。
二、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政府机关
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一级子栏目→“年份”二级子栏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三级子栏目→“××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四级子栏目发布。
三、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部门
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开设的网页上发布。具体路径为:本机关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一级子栏目→“××市××区××局(委员会、办公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级子栏目。〔注:本机关有网站的,在本机关网站发布;没有网站的,归集到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必须集中发布所有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
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乡镇人民政府开设的网页上集中发布。
五、集中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一级子栏目中,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注意事项:
①集中发布时,请注意统一模板。
②各级行政机关应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上报件视作最终发布稿,如发现严重错误,计入下一年度考核。
③向社会公开发布时只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不加落款和时间;向主管部门上报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正文作为附件。
六、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检查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情况,重点检查:编制主体是否全面、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得当、公布是否及时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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