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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8/2023-00135 文号 宁供社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区社党组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规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社理事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社党组的全面领导。

第三条区社理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区社党组领导下,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和任务,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执行落实,持续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供销合作社积极作用。

第四条区社理事会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为农服务、联合合作,坚持依法履职、规范运行,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坚持民主公开、集思广益,坚持求真务实、担当作为,坚持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并指导全区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行业改革发展工作。

第六条区社实行理事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区社全面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副主任(以下简称副主任)按照分工分管并协助主任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主任商量决定。主任离宁外出或集中学习期间,由主任明确一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离宁外出或集中学习期间,其职责由主任指定其他理事会领导代为履行。

第八条理事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理事会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按照规定的职能和程序履行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社党组和理事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对理事会主任和分管的区社领导负责,处室副职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研究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确定需要讨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活动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并在年末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区社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企业全面工作,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明确目标任务。区社理事会年初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部署进行细化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下发执行。各处室、各社有企业要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加强工作统筹,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不断完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抓好工作落实。各处室、社有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及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接受审计、纪检、巡视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认真应对和解决媒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推行政务公开。规范信息发布和报送,凡区社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等,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加强宣传管理。重大综合性宣传活动、新闻媒体采访由理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各处室、社有企业对外宣传,一律先拟出新闻通稿,并报经分管领导审定。重要稿件须经理事会主任审定。

第十八条做好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知识培训、保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检查,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对重点部位要加强保密和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维护安全稳定。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区社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要亲自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下访,负责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安全生产带班制度和防护措施,强化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和重要物资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防范和整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区社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经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请区社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邀请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1.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事项,讨论有关工作报告;

2.研究理事会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

3.研究理事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研究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5.研究理事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6.研究理事会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7.研究理事会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8.研究理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1.常务理事会议的议题,由理事会主任研究确定;

2.在常务理事会议举行的前一周,理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书面告知理事会办公室,提请理事会主任决定;

3.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4.议题确定后,理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需要参会人员阅看的会议有关资料分发给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的召开:

1.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常务理事会议参加成员为: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邀请监事会主任列席会议。理事会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3.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议事决定或决议:

1.常务理事会议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化的要求。在讨论研究提交的问题时,若意见一致,可形成决定执行;若意见不一致,可由理事会主任决定或暂缓决定;

2.常务理事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按年度进行存档。

(五)决议的执行:

1.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符合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由理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或社有企业组织落实,并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一)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主任决定召开。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区社党组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精神、工作部署意见和措施;

2.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区社党组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3.研究制定区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总结等,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4.审议区社财务预决算、审计和统计,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审定重点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和批复,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问题;

5.研究需提交区社党组研究的重要议题;审议和审定由区社印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及上报总社、自治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6.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处室或供销集团的专题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汇报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7.研究审议区社机关干部、社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考核等级评定、干部职工福利等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等须经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8.研究机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9.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议题的确定:

1.提出的上会议题,须在有关领导及处室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报理事会主任确定。处室上会议题材料在开会前2日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主持人、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议程等),通知视情况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

2.提交会议议题的处室要充分调研论证并认真起草议题材料,做到主题鲜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意见建议切实可行。议题材料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分发给参会人员。会议结束后,议题材料由理事会办公室统一收回,视情况分类处理。

(四)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区社领导。邀请监事会主任列席会议,理事会办公室主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一并列席会议,机关处室、供销集团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2.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3.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须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开会。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

4.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亲属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5.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上会议题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交流和决定决议;

6.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按年度进行存档。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1.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化的要求。在讨论研究提交的问题时,若意见一致,可形成决定执行;若意见不一致,可由理事会主任决定或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认真调查论证和沟通意见,待完全成熟后会议再定;

2.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按年度进行存档备查。

(六)决议的执行:

1.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符合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坚决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2.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承办处室或供销集团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3.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理事会主任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七)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处室、供销集团要及时向理事会主任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区社机关公文处理。所有来文归口理事会办公室登记、办理,由理事会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区社领导审批。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意见;除紧急情况和区社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社领导。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和限时办结制度,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办文效率。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发文由主办处室起草,负责人核稿,相关部门会稿,送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领导审签后呈报理事会主任签发。未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不得将文稿直接送区社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办公室发文由主办处室起草,负责人核稿,相关部门会稿,送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区社主办的会签文件,由理事会主任签发;其他部门主办的,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分管领导审签后呈报理事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减少各类文件简报。能以理事会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不以理事会名义发文;区社其他处室不对外行文。严格控制文件简报发送范围,不得越级、超范围和重复发送,不得向无关部门和单位发送,不得擅自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送。区社领导讲话在会上已印发文字稿,会后如无重大修改或扩大传达范围的,不再印发。


第六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二条  提高政治站位。区社理事会及处室、社有企业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发扬斗争精神,持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三条  坚持廉洁从政。区社理事会及处室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八条禁令”,坚决贯彻落实区社党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清廉供销建设,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经济活动,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坚持全面从严治社,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四条认真抓好学习。理事会领导要自觉参加党组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处室、各社有企业要建立经常化学习制度并认真落实;干部职工要按时参加区社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或业务知识学习讲座、报告会及重要会议精神传达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保持良好作风。理事会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纠治“四风”。要带头改进作风、树立新风,带头改进文风会风、提升文件会议质效;带头深入基层、服务企业,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区社理事会及处室要大力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做好各项工作。要全面建立和认真落实区社领导定点联系县级供销社、基层供销社和成员企业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范调研行为。领导干部开展调研活动要围绕主题、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切实帮助企业、基层供销社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期间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和迎送,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座谈讲话尽量不念文稿,严格按规定标准用自助餐或工作餐,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纪念品或礼品。

第三十七条精简各类活动。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社领导和各处室、社有企业负责人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庆典、评比表彰活动及各类研讨会、论坛等。确需要参加的,由理事会办公室请示理事会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规范对外活动。区社机关干部职工、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因私出国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区社党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严格外出管理。理事会主任离宁出差、考察或休假,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假。其他领导及干部职工离宁出差、考察或休假,需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宁,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简化陪同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和外省(区、市)供销合作社领导来宁,按照热情、节俭、对等的原则接待。原则上副司局级以上干部,由区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由对口业务处室、社有企业接待。

第四十一条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车辆统一管理调度、统一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全面推行预算管理和公务卡结算,节约经费开支。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降低办公经费及水电等能耗。

第四十二条严守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区社党组、理事会决定,个人不得有与党组、理事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社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批阅,由区社确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三条加强文化建设。激励和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践行背篓精神、扁担精神,不断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担当作为、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展示供销社联农带农、服务强农、合作富农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成员社理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工作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3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规则》(宁供社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区社九代会精神,在区社党组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区社监事会由本级监事、自治区有关部门监事(以下简称部门监事)和其他监事(包括成员社监事、专家监事、农民监事)组成。本级监事、部门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

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区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候选人简历等;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区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区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或担任区社监事会监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区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区社党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履行好《章程》赋予的职能;

(二)行使监督职责。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区社党组和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四)指导系统工作。加强与市县(区)社监事会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提高指导服务能力,提升全系统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指导企业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区社社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导,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六)推进组织建设。按照总社政策推动、典型示范、落实责任、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要求,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七)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八)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社,强化理论武装,定期开展综合培训,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七条区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区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区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区社《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

(四)成员社监事和区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区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合并召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县(区)监事会主任、区社有关处室、社有企业监事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对区社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增(替)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交流监事会工作经验。

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监事会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区社计划财务处、合作指导处、资产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纪委)、监事会办公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监事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提交党组、理事会阅研或转相关单位部门予以落实。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总社安排部署的调研课题;区社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事会工作创新探索和研究;

(五)对理事会、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坚持落实调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开展回头看的监事会“五步工作法”,提升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完善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系点和信息员,并在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成员社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应及时向区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供销集团监事会应及时向区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专项监督工作报告和会议纪要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社监事会办公室须强化工作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学习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小结、安排布置任务为主要内容的季度工作例会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人员、中介机构力量参与监督活动,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社、供销集团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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