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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7月1日—9月3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0-21
来源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解读单位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7月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主要内容:

(一)支持内容。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积极发展奶农合作社和奶牛家庭牧场,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是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

(二)支持对象。一是农民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国家贫困县可放宽到规范运营的其他农民合作社。二是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其中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场;奶牛家庭牧场优先支持存栏量50—500头之间的中小规模牧场。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支持组织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联合体的内部成员。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三)支持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及自有财力等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政策措施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政策实施可与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政策统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整体推进示范,集中投入支持。

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8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主要内容有:

(一)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项目任务应优先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服务。2019年,黄淮流域等相关省份(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统筹安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通过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玉米大豆间作种植,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资金补助方向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服务环节。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聚焦一家一户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三)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

(四)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扩种大豆的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三、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供销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

8月21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供销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要求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方案》特别强调要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供销总社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要求,依托现有平台改造建设运营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符合电商交易特点的原则,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编制用户操作手册,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网络销售平台实行“零收费”,除按商业原则由平台代收的通道费、第三方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外,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平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不向预算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

此外,《方案》还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与供应商对接,协助扶贫部门做好货源组织、宣传培训和扶贫属性追溯等工作,为供应商提供仓储物流、电商运营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四、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8月27日,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从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扩大农产品流通、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拓宽假日消费空间、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市场流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

五、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9月1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一)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决定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中央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等。《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四是明确了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

(二)确定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主要任务。一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二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四是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等。

(三)各级党委要完善保障措施。一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二是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等。三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等。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等。五是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等。

六、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意见部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一)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总体部署。《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强化典型引领带动,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部署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1.提升规范化水平。一是完善章程制度。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章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二是健全组织机构。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三是规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四是合理分配收益。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五是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一是合理界定清理范围。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二是实行分类处置。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三是畅通退出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3.加强试点示范引领。一是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创建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困县纳入。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二是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鼓励各地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三是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典型。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加大财政项目扶持。一是加大财政项目扶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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