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9年1月1日—3月31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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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一、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
1月8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带动和推进村容村貌提升。
《方案》针对当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提出要重点做好“三清一改”。一是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庄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柴草杂物、积存垃圾、塑料袋等白色垃圾,河岸、沿村公路和村道沿线散落垃圾等,解决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二是清理村内塘沟。推动农户节约用水,引导农户规范排放生活污水,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识,提高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清理水域漂浮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三是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四是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广泛宣传教育,建立文明村规民约,引导农民自觉形成良好生活习惯,从源头减少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倒等不文明行为。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1月25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农发〔2019〕2号)。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指导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落实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情况调查监测和指导利用。
(二)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指导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好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量化、股权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资产财务各项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和协调落实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以及运行情况监测、统计和调查工作。指导村级债权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三)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乡村治理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和评价,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等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开展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和监测。
(四)指导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及运行情况监测。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五)依法规范农村资源要素管理。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指导推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承包地等集体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平台,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交易流程,开展审核备案、合同鉴证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价值评估、信息发布等服务。
四、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
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发〔2019〕1号),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促进农业全产业链融合。探索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服务体系,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定制农业。创新产销对接方式,谋划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工程,鼓励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平台对接,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二)培育提升农业品牌。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载体,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企业与原料基地紧密结合,加强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
(三)建设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产业化联合社,示范带动区域内小农户发展优质农产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服务组织建设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与小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节本增效。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月11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
(一)聚焦产业兴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联合体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掘地区特色资源,探索农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康养等产业发展。
(二)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
六、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决定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进行专项清理。
《通知》指出,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一是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二是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四是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五是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六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根据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经营异常名录,在准确甄别的基础上,对领办创办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
七、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2月21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各地采取农民夜校、田间学校等适合小农户的培训形式,开展种养技术、经营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乡风文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各地通过补贴学费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向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
(二)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土地资源、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三)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支持合作社根据小农户生产发展需要,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建设,积极发展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工厂或公司等模式。支持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提升小农户合作层次和规模。
(四)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带动作用。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五)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小农户。
(六)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
(七)推进面向小农户产销服务。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支持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拓展小农户营销渠道。实施供销、邮政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
(八)实施互联网+小农户计划。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小农户开展网络购销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支持培育一批面向小农户的信息综合服务企业和信息应用主体,为小农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服务。
(九)提升金融服务小农户水平。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发展,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八、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3月1日,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意见》提出两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城乡消费物流体系。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完善城乡配送网络,鼓励企业在城乡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物流配送网点。升级“快递下乡”工程,加快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提升乡镇快递网点覆盖率。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提升农村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面向乡镇(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二)发挥物流对农业的支撑带动作用。加强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畅通农产品“上行”通道,聚焦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加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邮政、快递物流与特色农产品产地合作,推动地方全面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
九、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3号)。主要内容:
(一)培育产业融合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基础好、发展前景足、引领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产业链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打造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将财政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农户,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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