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造建设铁路专用线货运堆场有关事宜的批复
| 索引号 | 640000038/2020-0013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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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责任部门 |
《关于金桥物流公司改造建设铁路专用线堆场的请示》(宁供集发〔2020〕39号)收悉。经区社党组2020年第12次会议研究,现就宁夏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物流公司”)改造建设铁路专用线提出如下批复意见:
一、同意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社综合库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收益主体,以金桥物流公司为投后运营管理主体,实施办公区域后院改造及临时堆场建设工程和三号站台改造及专用线堆场建设工程。其中:金桥物流公司办公区域后院改造及临时堆场建设和三号站台拆除改造工程先期启动,加快建设改造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满足铁路物流发运需要;剩余工程(4栋库房拆除及地基上专用线集装箱堆场建设工程)待相关债务化解、法律风险规避后即行启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二、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督导金桥物流公司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改造建设工程,确保依法合规。
三、供销集团将化解老农资公司和棉麻日杂总公司历史债务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与债权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谈判,争取早日化解债务或促成债务和解,为顺利实施后续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四、金桥物流公司要以项目建设为契机,深化与吉泰物流公司战略合作,拓展业务发展空间,推动主业由仓储租赁向现代物流服务转型升级。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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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