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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8/2020-0013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部门

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社有企业,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社2020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6月10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推进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适应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宁党办〔2019〕8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社有未改制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

第三条  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包括下列人员:

(一)供销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员工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二)供销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社有未改制企业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党组织副书记、副总经理。

以上人员的任免,由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供销集团党委配合组织推荐、考察,报请区社党组研究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供销集团及未改制企业管理的企业人员包括:供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供销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中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及中层管理人员;未改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的任免,由供销集团党委,未改制企业党组织考察、审批,并将结果向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报备。

供销集团及未改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企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应当事先向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沟通备案。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六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供销集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3人至5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或者1人,设纪委书记1人(兼任党委副书记);设立支部的社有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至7人,设董事长1人,不设董事会的可设执行董事1人。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2人至4人,设总经理1人。

(四)供销集团监事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夏供销集团组建方案》,供销集团公司监事由区社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区社相关处室负责人兼任,不占供销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编制。

第七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纪委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党委每届任期5年,支部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能够主动防范、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社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定把社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社有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九条  担任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10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特别优秀、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较长的会计师、审计师也可以担任。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兼备、素质突出、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供销集团全资和控股核心骨干企业正职岗位任职超过5年,业绩特别突出。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深入了解人选在民族、宗教、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现实表现,有效识别“两面人”,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

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社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考核按照《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宁供党发〔2018〕29号),以及《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宁供社发〔2019〕21号)执行。将党建工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体系,与生产经营业绩一同考核。

第十八条  社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薪酬机制按照《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宁供社发〔2019〕2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完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同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突出工程领域招投标、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产权变更交易和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抓常、抓细、抓长,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以及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一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带头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第二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并实行报备制度;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不兼任下一级公司正职。

(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

(三)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纪委书记不得兼任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党建和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或者分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对社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七条  完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调整: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二)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三)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党建工作、企业发展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钝、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属于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连续2年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ー)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十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査,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诉讼事务尚未了结,以及涉及信访举报案件尚未查清核实作出结论的;

       (四)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五)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退休后,经社党组批准,可以兼任社有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发工作补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领导人员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供销集团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和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7年12月12日社党组印发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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