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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财政项目资金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8/2021-00073 文号 宁供办发〔2021〕51号 生成日期 2021-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部门

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企业: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财政项目资金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21年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918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财政项目资金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的股权投入资金。

第三条  为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责任,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分为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对供销集团的监督、供销集团对接受财政项目资金企业的监督两个层级。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条  监督内容:

(一)资金收支。主要包括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三)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形成的股权管理是否规范,股权转让或投资退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社相关规定。

(四)绩效管理。主要包括是否设定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是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条  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区社计划财务处牵头,对供销集团有关财政项目资金拨付、支出、会计核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投后每年组织对供销集团股权管理实施情况及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供销集团于投资完成后每月收集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加强报表分析,履行投后监督职责;同时每年不定期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开展监督。

(二)定期监督。供销集团每半年将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区社,区社计划财务处牵头,根据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三)绩效评价。区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政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备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七条监督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情况、损益状况。

(二)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及担保、融资情况。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业务经营等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督方式:

(一)内部审计。区社计划财务处牵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供销集团的内部审计;供销集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

(二)年度审计。区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销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计划财务处牵头,督导供销集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对账销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督促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监督事项、职责等纳入区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范畴,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进行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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