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8/2021-00072 | 文号 | 宁供办发〔2021〕49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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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责任部门 |
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企业:
《宁夏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21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供销财字〔2019〕41号),结合宁夏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社理事会以出资人代表身份对依法拥有的社有资本及收益进行的收支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统筹考量区社社有资本存量和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需要,结合区社社有企业积累和发展实际,适度集中收益资金,合理确定年度收支预算规模。
(二)以收定支。社有资本年度支出预算要根据当年收入预算和以前年度结余情况确定,不列赤字,结余资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三)独立编制。建立独立完整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与区社部门预算互不交叉。
第五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设置在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由区社授权其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六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区社未改制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区社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收入,即区社所持供销集团、参股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利;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区社未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所持供销集团和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区社未改制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所持供销集团和参股企业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社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重大项目支出;
2.对社有企业的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3.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1.解决社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的相关支出;
2.支持社有企业改革、发展而发生的相关支出;
3.区社党组、理事会决定的扶贫支出、救灾支出、捐赠支出等;
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设立、充实区社本级合作发展基金。
(四)其他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八条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承担的涉农政策性任务,可以适时调整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为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管理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收支情况。
第十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区社章程;
(二)区社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确定的重点事项和重大项目;
(三)社有资本收益年度收入和以前年度结余情况。
第十一条社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资产监督管理处组织相关预算单位根据年度盈利与分配情况、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情况等测算编制,社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收入预算和实际支出需要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为:
(一)资产监督管理处于每年11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
(二)预算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本单位相关预算;
(三)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当年社有资本收益规模及预算单位的预算申请,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编制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范围、预算编制依据、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构成等;
(二)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主要包括:
1.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见附表1),反映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见附表2),反映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项目及金额情况;
3.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见附表3),反映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处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资产监督管理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相关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每年6月底前,按区社核定的金额归集进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项目和金额执行,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区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资产监督管理处报送上年度支出决算,资产监督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社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监督管理处应当组织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考核考评工作,并将考核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分配安排依据。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接受资产监督管理处、机关纪委、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49.关于印发《宁夏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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