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创新乡村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市场服务处 日期: 2021-06-17 17:06:30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农办制定了《关于创新乡村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党农办发〔2021〕1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开展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申报工作,已完成申报工作的不再重复申报,没有开展申报工作的请尽快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局,由各地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农办,并将申报材料抄送自治区供销社市场服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联 系 人:张曜林      联系电话:0951-5029021

邮    箱:406303911@qq.com


关于创新乡村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和“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规定,按照中央农办《关于宁夏全区开展乡村治理示范创建的批复》(中农发〔2020〕1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号)的要求,加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以服务优化促进治理,解决农业农村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以加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为主线,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服务机构为支撑,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要求,将服务领域从农业领域向农村延伸,加快促进农业农村服务转型升级,完善农业农村服务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奠定坚实的治理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各县(市、区)选择特色产业优势突出、带动效果好、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乡(镇)或村,依托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资销售网点、集体经济组织等,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引导和支持建设集农资农技、耕种收储等生产性服务,农村垃圾收运、粪污清运、村庄绿化等农村事务性服务,设施维护、金融保险等专业性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建设40个,到2025年实现乡镇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规划引领、项目带动、技术支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依托乡镇(村)农业技术人员力量,驻点指导综合服务中心制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措施、整合优化服务功能,加强服务质量考评监督,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健全乡村服务体系。

——坚持主体多元。依托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资销售网点、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农资服务引领型、技术服务引领型、农机服务引领型、加工流通服务引领型、行业综合服务引领型、融合发展服务引领型、农村事务服务引领型、劳务服务引领型等多种类型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充分尊重其自主创办和自主经营权,吸引各类主体创业创新,各类人才资金集聚回流,推动乡村服务主体蓬勃发展,培育壮大乡村服务业。

——坚持创新机制。坚持从服务入手抓治理、靠服务优化促治理,积极引导服务主体从农业生产性服务向农村事务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领域拓展,建立完善乡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大力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形成以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中心为依托、县乡公共服务机构为支撑、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乡村综合服务体系。

——坚持便民利民。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提高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和带动服务的组织化程度为目标,聚焦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着力解决普通农户依靠自身力量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让农户充分获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二、拓展服务领域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满足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需要,服务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1.农资供应。开设农资综合超市,按照“质优价廉、薄利多销、送货上门、全程服务”的要求,发展种子、农药、兽药和肥料连锁经营、区域性集中配送等供应模式。支持服务中心发展青贮饲草料收贮,推广优质饲草料收集、精准配方和配送服务。

2.信息服务。围绕农户生产经营需要,健全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服务体系,引导农户按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合理安排农业生产。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情、气象、金融、政策等信息查询,提高服务精准性、有效性。

3.技术服务。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减量增效技术,推进肥料统供统施。加快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蚯蚓生物技术、水肥一体化、覆膜保墒、标准化养殖、饲草料加工调制、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等优新技术。聘请农业专家开展技术咨询,依托田间课堂,开展各类技术培训。

4.疫病防控。根据农技推广部门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信息和防治指导意见,科学制定病虫害防治方案,与服务对象协议开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服务。与动物防疫组织、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合作,为养殖户提供专业化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5.农机服务。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储等农机作业服务。打造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推动农机专业维修网点转型升级。

6.产品加工。集成农产品分级、包装、储藏、烘干、清洗、灌装等加工设施,建设粮食烘储中心、果蔬加工中心、蔬菜集配中心、葡萄酒灌装中心等,为周边农户和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7.品牌营销。创建农产品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采取线上线下、直销窗口等方式,为农户提供订单生产、农产品代销、网上代购、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培训等多种服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

8.乡村旅游。发挥乡村产业、乡村生态等各类资源优势,发展休闲观光、种采体验、酿酒品鉴、科普教育、健体康养、民俗民宿等特色产业,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推动现代农业与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生态建设、美丽乡村融合发展。

(二)农村事务性服务。支持有资质的服务中心开展垃圾收运、村庄绿化、劳务服务、公益服务等农村事务性服务。

9.垃圾收运。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开展可回收垃圾、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行积分奖励兑换、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建立日常清扫保洁、收运处理等工作机制,与农户签订劳务合同,优先安排困难户为保洁人员,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村庄绿化。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村道、巷道等空闲地,开展村庄绿化;指导村民在庭院房前屋后空地栽植草树花木,开展庭院绿化;利用荒地、边角地等,开展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与管护。承担村庄、巷道美化、亮化,打造特色明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美丽村庄。紧盯“爱国卫生月”及重点节日节点,宣传动员农民群众投工投劳,积极参与村庄清洁行动。

11.劳务服务。兴办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中心,集中乡镇(村)及周边劳动力,以劳务总承包的方式对接业务,向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提供服务。增加村庄保洁员、农庄服务员、厨师、人民调解员、幼儿教师、养老服务人员、网格员等岗位,优先聘请当地农民,增加就业机会。

12.公益服务。开设“四点半课堂”“儿童活动之家”,聘请培育幼儿教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聘请培育养老服务人员,兴办农村老饭桌。招聘信息网格员,参与村庄网格化管理。

(三)乡村专业性服务。支持有资质的服务中心开展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提升日常工作,开展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

13.设施维护。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中心结合设计下乡工作,聘请设计团队和设计师、建筑师,为集体和农户提供乡村免费设计服务。对本地农村工匠和队伍开展登记管理,进行专业培训。鼓励有资质的服务中心参与乡村公路、镇村街巷、给水供水、路肩铺装以及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等项目,为农户提供水电气暖网讯等家政维修服务,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立健全设施运营管护长效机制。

14.水务服务。通过政府委托(补助部分资金)的方式,开展农田灌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巡河保洁、水费收缴、水旱灾害防御等涉水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农村水利长效管护机制。

15.户厕改造。开展农村改厕及粪污清运处理,因地制宜推广适宜西北干旱寒冷地区改厕模式,严把选型关、施工关、验收关。协助主管部门建立长效运营维护和监管机制。

16.污水治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接村庄污水治理项目,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聘请专业技术团队,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

17.金融服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相关涉农信用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协助银行机构推广“整村授信”信贷支农模式,建立农村“信用共同体”,满足涉农主体有效信贷需求。开展支农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三、规范建设标准

(一)完善硬件设施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配套,结合自身服务领域,完善硬件设施。

1.综合接待服务场所。悬挂统一规范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名称标牌(xx×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醒目处张贴各类证照。服务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接待厅,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备具有专兼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开展“技术坐诊”、电话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配备电子显示屏,能够开展农情、气象、价格、政策等信息的发布和查询。

2.农资超市。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超市,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建设肥料库房300平方米以上,配肥包装车间50平方米以上。配备种子检验、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能够开展种子质量检测,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3.农机具库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维修车间50平方米以上,配套各类农机作业机械不少于30台套。年维修设备5台以上,能够开展全程农机作业服务。

4.农产品加工车间。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配备所需加工机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农产品贮藏保鲜冷库,并配备冷链车辆。

5.电子商务区。配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资源,发挥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作用,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服务。

6.水务服务大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配备信息化监控、办公设备,及时提供灌溉服务、水量调配、水费收缴、水费结算、水量交易、灌溉矛盾化解等水务服务。

7.培训室。田间培训学校或培训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配套电脑、投影、传真、复印、音响等设施设备。设立农民阅览室、农家书屋,订阅一定数量的“三农”书籍和报刊杂志,方便群众阅览。

8.劳务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将完善的劳务聘用制度、聘用协议、标准等上墙公示,定期发布岗位信息和招聘信息。

9.金融服务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聘请专业金融服务人员,发挥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联络员作用,做好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采集录入、支农政策和金融知识宣讲等工作,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贷款发放、承保理赔等金融保险服务工作。

(二)规范服务标准

1.管理有制度。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登记名称,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要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的管理章程。制定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会计账目资料。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规章制度上墙,管理章程公开,考评奖励公正。

2.服务有合同。开展服务前,需提供合同文本并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要求、服务报酬、支付方式、声明及保证等条款,约定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验收标准和方法、不可抗力等技术服务条款。

3.聘用有协议。在聘用本村及周边劳动力前,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纪律、责任和义务、协议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等。

4.作业有标准。制定深翻整地、测土配肥、田间管理、农机作业、秸秆处理、残膜回收、烘干贮藏、精准饲喂、疫病防控、产品加工、庭院绿化、户厕改造、污水治理、养老托幼、设施维护等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上墙公示。

5.过程有记录。建立服务台账,制定农业农村综合服务记录表,对开展的服务项目详细记录,做到过程有记录,服务可追溯。

6.质量有保证。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平台,开展农产品生产过程、流向、质量检测报告全程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对开展的设施维护、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监管,与施工队签订责任书,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7.人员有培训。建立田间培训学校或培训室,在重要农事季节向服务区及周边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聘请专业教师,开展幼儿教师、养老服务人员、信息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的课程培训。将“走出去”考察学习培训和“请进来”实地指导培训相结合,提高服务能力。

8.效果有考评。严格实行“五制”管理,即服务中心申报制、服务标准公示制、服务绩效考核制、服务满意度测评制、创建认定推荐制。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考评,推动全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创新服务方式

(一)合作式服务。探索政府与综合服务中心合作,采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基地+农户”“龙头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基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中心+基地+农户”等模式,将购买服务、定岗服务、派驻服务、委托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润返还等服务模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订单式服务。鼓励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托管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围绕耕、种、管、收、养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分拣、包装、灌装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与服务中心签订部分托管或全程托管协议,委托服务中心生产、经营和管理。

(四)保姆式服务。将服务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村民生服务领域拓展,服务中心与农民群众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就村庄清洁、庭院绿化、粪污处理、垃圾清运、看管小孩、照顾老人等签订协议,委托服务中心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五)全程式服务。鼓励服务中心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加工设备、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建设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作为以服务优化治理、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成立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办、发改、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扶贫、林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由各县(市、区)培育2-3个服务中心,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年底由自治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组织考评验收,兑现奖补资金。通过直补、实物租赁、担保、贴息、保险、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服务中心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开发适合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中心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强化监督考评。将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乡村振兴综合考评。各市、县(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过程监督管理,开展星级评定,规范服务行为。对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到位的市、具(区)在考评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深化总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并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方式,遴选一批作法可借鉴、可推广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带动全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推进全国乡村治理整省域示范创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