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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日期: 2020-02-28 17:16:08

为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关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领办方式

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有三类:

(一)出资创办方式。指领办主体作为发起人之一,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入股参办方式。指领办主体入股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位。

(三)服务带动方式。指领办主体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但利用自身经营服务资源,通过提供生产托管、产品购销、品牌培育、项目咨询、财务管理、政务代办、教育培训、技术服务、资金借贷、展示展销、指导制度建设等服务,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另外,领办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领办范围

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和服务、涉农综合服务三大领域。具体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三、领办标准

(一)出资创办的标准

供销合作社实际出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对出资主体的要求:必须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等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并参加设立大会,行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以及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等职权。

2.对出资方式的要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关出资主体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3.对成员构成的要求:成员不得少于五名,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对盈余分配的要求: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可分配盈余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交易量(额)可以是指成员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售农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也可以是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数量或金额,还可以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数量或金额,具体是交易数量还是交易金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入股参办的标准

供销合作社以入股参办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对入股主体的要求:必须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等,能够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自身业务开展,或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对入股方式的要求:可以用货币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入股。

3.对入股程序的要求:有关服务主体必须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书面入股协议,约定入股方式、金额、所占股份、表决权、盈余分配等内容。

(三)服务带动的标准

供销合作社以服务带动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对服务主体的要求:必须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供销合作社领办或主管的社团组织等。

2.对服务过程的要求:有关服务主体必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开展经营服务;注重把控服务质量,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3.对服务效果的要求:有关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必须能够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成员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性收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赢。

(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标准

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对成员社的要求:必须由3个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对联合类型的要求:领办的联合社属于生产型联合、营销型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综合型联合四种类型之一。

生产型联合社是立足于某一类农产品生产,通过联合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扩大规模来达到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生产者联盟。

营销型联合社是通过联合不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提高产品的多样性,实现供给稳定和销售盈利的一种产加销同盟。

产业链型联合社是以社有企业牵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以产业链协作为手段,以提高链条整体的市场响应能力和盈利水平为目的的纵向一体化联合。

综合型联合社是以生产、生活社会化服务为纽带,以增强社区成员联系、提高区域经济活力为目标,通过资源整合而实现的一种综合性联合。

3.对与供销合作社融合发展的要求:领办的联合社必须与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紧密联结。可以通过社有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领办联合社,发挥产业带动作用;也可以由社有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与联合社直接开展业务合作,满足联合社及成员社在生产服务、产品销售、资金借贷、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四、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有指导、推动和监督本系统有关单位规范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定期对本地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二)考核制度

总社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合理设置指标,对各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三)抽查制度

总社不定期对各地供销合作社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全系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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