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宁供社发〔2024〕3号
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5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社要求,完善和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区社机关及社有企业依法依规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机关、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区社、供销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分层级对区社机关、社有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区社的内审机构,在区社党组、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及自治区审计厅、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供销集团内审机构在供销集团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及区社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联合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服务。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内审机构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和管理职责,加强对委托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审机构分别负责建立健全区社、供销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对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内审工作范围及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审工作范围指各项需纳入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具体审计类型可根据当年重点工作或区社、供销集团的重大事项确定。
第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区社、供销集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的监督和审计:
(一)对机关处室、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及区社中心工作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机关处室、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区社、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区社、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机关处室、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区社、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区社、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区社、供销集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分层级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区社、供销集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复印等方式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审计工作开展,要做到全面审计和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十二条 区社、供销集团应当定期听取本级内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审工作规划、年度内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内审计划、安排内审项目、编制内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在进驻实施审计3日前,要向被审计企业或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要依法依规对需审计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取证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组要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达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经区社或供销集团审定后正式印发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企业执行。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完善各种审计取证资料,做好调查记录并完善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区社、供销集团分别建立健全内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落实内审整改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社、社有企业对内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监事会(监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资产监督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内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审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社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供销集团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其内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供销集团应当将内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社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内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情形之一的,由区社(或供销集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存在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本企业内部规定等情形之一的,由区社(或供销集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区社(或供销集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本级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社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区社或供销集团工作安排,管理社有资产、社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供销集团及其管理的社有和社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执行公司事务的主要领导人员;
(二)区社、供销集团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把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也可以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6个月左右)实施到龄前审计。
(一)任中审计: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离任审计: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辞任等事项时实施。
第六条 区社计划财务处、供销集团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统称内审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承担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区社、供销集团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区社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和监事会办公室、机关纪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监督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及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社分管审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区社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供销集团应同时建立本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社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供销集团联席会议的工作,以及供销集团组织实施的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领导人员任期等实际情况,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原则上每三年轮审一次。
第十一条 供销集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提出,区社党组、理事会批准后,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供销集团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供销集团党群人事部提出,供销集团党委、董事会批准后,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报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计划财务处予以指导。区社或供销集团相关部门应配合内审机构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内审机构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和管理职责,加强对委托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被审计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审机构报区社或供销集团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负责人任职期间社有资产、社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负责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区社或供销集团工作安排,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情况,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薪酬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出资企业的监管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分别根据区社或供销集团研究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名单,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按照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十八条 对同一企业2名以上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组正式进驻企业,明确审计工作安排、进度和要求,并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听取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企业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同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核考察、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及业务数据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对审计人员、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在审计报告基础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报经区社或供销集团审议后,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印发。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组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内审机构按照规定向区社或供销集团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对内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内审机构申诉。内审机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区社或供销集团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负责人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社或供销集团规章制度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社或供销集团规章制度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区社或供销集团工作安排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政策措施、区社或供销集团工作安排及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区社或供销集团、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企业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负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内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区社或供销集团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结合区社或供销集团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由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出相关事项处理意见,内审机构向联席会议报告。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区社、供销集团应分别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区社有关部门、供销集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监事会办公室督促供销集团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要求,有效运用审计结果,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从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建议;对供销集团监事会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供销集团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与供销集团被审计领导人员谈话,督促抓好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供销集团负责人本人档案及廉政档案;对供销集团党群人事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三)机关党委(纪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供销集团负责人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督促供销集团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供销集团党委(纪委)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四)计划财务处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供销集团在财务会计规范、内部控制、预决算、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的整改进行指导;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供销集团内审机构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五)资产监督管理处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确定供销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结果与薪酬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供销集团在资产管理、薪酬分配、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的整改进行指导;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六)供销集团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有效运用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所属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与所属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谈话,落实问题整改责任;督促所属被审计企业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清单,作为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审机构、人事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社2019年印发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宁供社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内部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社机关、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和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区社、社有企业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区社、供销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分层级对区社机关、社有企业(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自治区、区社及社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内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纠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着力提升区社及社有企业治理效能。
第二章 整改内容及时限
第六条 内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通知的各项要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四)相关部门是否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核查及处理;
(五)其他有关需要整改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制度。
(一)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
(二)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方案,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
(三)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深入分析研究,涉及体制、机制及内控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查漏补缺,及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持续深入整改;
(四)对已经整改到位问题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见底清零。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审计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按项逐条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整改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扎实推进审计整改,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制定上报相应整改方案,60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上报。
第十条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发现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完善制度等分类提出要求,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有整改义务,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研究部署全面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到见事见人见成效,确保审计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五条 供销集团对所属企业审计整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将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提出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本级内部审计机构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负责对区社处室、社有企业内审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问题整改监督覆盖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执行到位,切实推动审计整改措施落实落细。
第十七条 资产监督管理处及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归口处室要加强对被审计社有企业相关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工作,帮助指导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八条 坚持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监事会监督、财务监督以及出资人监督相结合、相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现整改成果共享。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等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区社、供销集团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处室、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区社对处室、社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作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选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