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区社制度 > 区社制度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日期: 2022-08-17 10:45:00

宁供社发〔2022〕18号                                 签发人:曹学云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公司及各社有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供销合作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宁夏供销合作社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

宁夏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区)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

区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区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区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区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全面推进全国“数字供销”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努力开创宁夏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条  区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条  区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供销合作社经济、社会效益双丰收,探索走出一条宁夏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条  区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具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和培训的职责。

区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吸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区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十条  区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区社理事会是区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区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十一条  区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开展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和消费帮扶等业务,实现与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发展,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和培训;

(九)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区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区社经区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区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区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区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区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区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区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区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区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区社章程;

(二)执行区社决议;

(三)向区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区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区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区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区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区社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愿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侵害区社或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区社设立党组,并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十条  区社党组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区社的重大事项,支持本级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区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五章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区代表大会)是区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十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区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区社章程;

(五)选举区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主任;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区社理事会制定。

二十二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社理事会召集。区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区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区社理事会应提前通知成员社。

二十四条   区社成员社对全区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区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区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区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区社重要工作,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区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成员社理事和其他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成员社理事因工作变动,其新任成员社法定代表人应替补为理事。

三十条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出缺和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程序。

三十一条  区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理事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理事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理事会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理事会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区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区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区社章程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区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指导区社独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监事会工作;

(九)提议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有关部门监事和其他监事。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因工作变动,其新任人员应替补为监事;其他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递补制。

区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程序。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八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条  区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社有独资、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区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四十一条  区社设立由区社独资、全资或控股性质的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区社制定和修改供销集团章程,对供销集团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十二  供销集团强化经营性社有资产和区社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社有资本和社有企业,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  区社出资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条  区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社设立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全面预算及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制度,并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条  区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区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缴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区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自治区拨入区社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支持区社项目资金依法依规以增加区社社有资本的方式注入供销集团,供销集团以股权形式投入到合作企业并持有相应股权。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归属于区社社有资本的收益,由区社管理使用。

区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区社理事会制定。

五十条   区社对供销集团的财务收支、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供销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一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出资企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体现供销合作社文化元素。

五十二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区社备案。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区社理事会。

五十四条  区社社址设在银川市。

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