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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供销合作社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21-06-22 11:38:52

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企业:

《宁夏供销合作社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21年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供销合作社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内部控制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区社非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非政采)活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社机关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项目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区社机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区社机关日常办公所需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软件、办公家具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区社机关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区社推动工作所需的法律、审计、评估、评价、规划、咨询、物业、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等采购对象。

第三条非政采工作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

第四条非政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仅限货物采购)方式采购。根据预算金额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自行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

第五条区社建立党组会与专题会议相结合的采购工作决策机制。党组会研究确定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相关事宜。

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申请采购项目的处室、监事会办公室、机关纪委、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审议处室提出的申请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预算控制价等。

(一)若委托代理机构的,确定代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1.确认邀请函、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2.委派采购项目的处室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活动;委派机关纪委人员参加采购监督活动;

3.确认中标结果;

4.审核决算、组织验收;

5.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自行采购的履行邀请、谈判、磋商、询价的职责:

1.制定邀请函、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2.确定不少于3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评标、谈判、磋商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审核决算、组织验收;

6.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采购项目处室职责:

(一)向相关会议提出采购需求申请,采购方式、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预算控制价等建议;若委托代理机构的,提出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建议名单;

(二)编制邀请函、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三)组织协调自行采购具体活动并编写评审报告;

(四)承担采购活动的其他具体工作任务。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采购项目的处室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八条采购方式及审批权限:

(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60万元的,采购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的,由区社党组会议研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专题会议研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三)以上两项采购活动遇紧急情况或特殊要求的,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可自行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自行采购。工程、维修类项目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专家(1人及以上)参与采购。

(五)以上各项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方式组织采购。如因特殊情况,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采购的处室须对供应商或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唯一性进行论证,说明原因,经相关会议审核;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申请采购的处室须对邀请招标的必要性、特殊性进行说明,经相关会议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召开专题会议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自行采购过程中,专题会议应首先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确定供货商(投标)的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第十一条 确定供货商(评标)的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总分实行百分制,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价格、质量、资信、方案、业绩、售后等)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最低价法: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题会议的意见,以提出合理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等,下同)的审核与签订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项目的处室与供应商草拟合同,必要时交区社法律顾问审核修订合同内容。

(二)合同内容确定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采购项目的处室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或采购货物送货后,采购项目的处室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会同监事会办公室、机关纪委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一)10万元以上的工程、维修类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决算,出具决算报告后,方可验收,且必须邀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专家参与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须经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确认合格后签字确认验收报告,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的处室凭相关会议纪要、委托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手续办理采购款支付。

采购合同中有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由采购项目的处室整理后按规定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采购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复印纸外的办公耗材、卫生、消毒、保洁用品等按现有制度由区社理事会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非政采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社社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加强本企业相关工作内控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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