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
宁供办发〔2021〕1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
区社机关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0〕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制订如下规程。
一、认真落实《自治区供销社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自治区供销社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各处室制发的各类文件、信息,实行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需要区社领导签发的,报社领导审核签发。需要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件和信息,由理事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分别按照政务信息发布工作流程进行,重点审核意识形态、保密、公开属性等内容,填写《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表》,将相关文件和信息附在《审查表》后,按程序审查后,交由信息发布人员对外统一发布。
二、市县(区)、社有企业上报的信息,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审核后,按照政务信息发布工作流程,填写《供销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表》,按照程序审查后,将相关文件和信息附在《审查表》后,交由信息发布人员对外统一发布。
三、在区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需要发布的党建方面的信息由机关党委审核后在《审查表》签字,业务信息和转载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在《审查表》签字,需要发布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在《审查表》签字,最后统一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在《审查表》签字后,交由信息发布人员及时对外发布。重要信息视情况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信息审核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的原则,重点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紧扣信息内容是否表述准确、是否存在错别字、统计数据是否精确,严防发生信息发布失信等问题,确保发布信息准确、权威、真实、及时。
五、建立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备查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