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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人事与老干部处 日期: 2019-07-31 11:55:09

                

                   宁供社发〔201923                签发人:杨少华


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社有企业,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730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宁党办〔20198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发〔20192号)、《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宁供社发〔201921号),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严格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的差异化分配机制。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维护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区社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在上年度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分档确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和年终奖励工资基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经营规模和难度、经济效益及其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分档确定。

第四条 采取经营业绩考核方式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按月发放。供销集团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4万元,金桥物流公司、供销集团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公司等流通及仓储物流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2万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奖励性收入,按年发放。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程序和原则,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兑现。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为:供销集团12万元,金桥物流公司8万元、供销集团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公司6万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及分管工作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的0.6-0.9倍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采取目标管理考核方式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础工资和年终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按月发放。资产租赁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停产歇业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工资为12万元/年。企业领导班子其他人员基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二)年终奖励工资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程序和原则,在企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兑现。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终奖励工资基数为:供销社鼓楼商场6万元,金桥宾馆、土产果品茶叶总公司5万元,鑫合资产管理公司、富华商贸公司、宁夏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中农金合农资公司3万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及分管工作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终奖励工资基数的0.8倍确定,分配方案报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绩效薪(年终奖励工资)倍数乘以绩效(年终奖励工资)基数为企业领导人员应得绩效薪金(年终奖励工资)

除停产歇业企业、减亏和改制企业外,其余被考核企业经审计确认“净利润”为亏损的,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薪金(年终奖励工资)为0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在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组织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绩效年薪以其岗位职务变动前后对应的薪酬标准和任职时间分别核算兑现。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基本年薪。

第十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不得在系统外企业兼职取酬;在系统内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负责人兼职不兼薪,按规定标准只领取一个企业的薪酬。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薪酬制度、负责人薪酬水平、兑现结果纳入企业政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重大违纪事件,或者企业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等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年终奖励工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年终奖励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得自行确定薪酬标准,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可试行市场化聘任。其薪酬结构和水平,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按照企业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报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 供销集团和社有企业要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发〔20192号),结合企业实际,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调节内部工资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授权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解释201911日起施行,原《宁夏供销社社有企业薪酬分配指导意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宁供社发〔201816同时废止。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区社未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二)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管理的社有和社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照管理权限确定。供销集团公司及区社未改制企业领导人员由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提出,资产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供销集团管理的企业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供销集团提出、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指导,供销集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及政府、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需要,应当对其实施以下两类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离任审计: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把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6个月左右)实施到龄前审计。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领导人员任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原则上每三年轮审一次。

第八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每年年底前,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社党组审定后,由资产监督管理处、供销集团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供销集团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联合相关处室、单位(审计中介机构)组建审计项目组;    

(三)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供销集团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印发“审计通知书”,并召开审计项目见面会;

   (四)审计项目组应当就“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交换书面意见;对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报告经审计项目组审核报经区社党组审议后,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印发;

(六)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审计整改阶段审核企业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情况,并形成整改检查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做出责任界定,分清问题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社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被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移送纪委调查处理的,应当向纪委提供责任追究的建议和依据。

第十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载体是审计报告、举报核实情况报告等,应当加以有效利用。

(一)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机关纪委、供销集团党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机关纪委应当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与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提醒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是社有企业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过程。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供销集团要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

(一)向企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审核企业上报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对企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并将企业整改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利的企业,联合区社机关纪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下达“限期整改警示通知书”;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公示企业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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