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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村合作金融 (资金互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理事会办公室 日期: 2019-07-09 10:40:20

宁供办发〔2019〕43号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宁夏供销集团公司:   

自2012年以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银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区供销合作社实际,探索开展了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新模式,积极化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先后批复盐池县裕丰昌专业合作社、中宁县健商堂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2015年,彭阳县汇合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彭阳县供销合作社主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几年来,各试点单位坚持“社员制”、“封闭制”、“民主制”和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不支付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为社员提供了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累计发放互助金2亿元左右,服务农户2000余户,试点探索了新经验,取得了新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全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职能的有效发挥开创了一条新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宁夏供销合作农村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当前全国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宁夏试点工作实践,宁夏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已圆满完成任务。

为了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作活力,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规范农村合作金融运行模式,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近期,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就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结束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试点工作,今后不再就此项工作继续开展试点。

二、区社出台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资金互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试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试点工作结束后,宁夏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工作转变为常态化发展,具体工作由区社指导,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主导,农民合作社自负其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对其所在地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工作的专业合作社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强化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防范金融风险。

五、宁夏供销集团对投入盐池县裕丰昌专业合作社、中宁县健商堂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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