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区社制度 > 区社制度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理事会办公室 日期: 2019-07-09 10:36:19

宁供社发〔2019〕21号                                                                                   签发人:杨少华


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社有企业,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社党组2019年5月31日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610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宁国资发〔2016〕79号)相关规定,结合社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目标引领功能,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全面考核。对具有控制力的企业实行应考尽考,并将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纳入考核范围,推动企业全面、自觉地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三)分类考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采取不同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实行分企定标,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分级管理。区社负责组织实施对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的考核工作,供销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考核工作。

(五)客观公正。依据统一的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避免非客观因素影响。

 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值一年一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分为经营业绩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两种考核方式,其中:采取经营业绩考核方式的企业,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采取目标管理考核方式的企业,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终奖励工资挂钩。

 经营业绩考核主要针对供销集团、商贸流通及仓储物流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重要经营管理指标及综合考评指标。

(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五项。

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合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其中: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下同),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值主要依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确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可做适当调整。

基本指标考核分为100分,其中:营业收入占2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占15分、利润总额占30分、利润总额增长率占15分、净资产收益率占20分。

(二)重要经营管理指标。是对基本指标的补充,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发展短板、重点任务等设置。重点考核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率三项指标;根据企业实际,还可考核诸如:上缴社有资本收益、当年重大投资、重点项目(网点)建设以及企业围绕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确定必须完成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指标。上述指标由被考核企业申报并经确认后,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重要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分为100分,各项指标分值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考评指标考核分为100分,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权重各占50%。综合考评指标根据区社相关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分值。

(四)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基本指标得分×50%+重要经营管理指标×20%+综合考评指标得分×30%。

 目标管理考核主要针对资产租赁和停产歇业企业,指标体系包括重要经营管理指标及综合考评指标。

(一)重要经营管理指标。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发展短板、重点任务等设置。重点考核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率三项指标;根据企业实际,还可考核诸如: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收缴率、扭亏减亏目标、出资企业监管、风险及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企业改制、职工队伍维稳信访等指标。上述指标由被考核企业申报并经确认后,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重要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分为100分,各项指标分数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综合考评指标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三)目标管理考核总得分=重要经营管理指标×50%+综合考评指标得分×50%。

 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社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管理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按照考核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送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和供销集团

(二)资管处和供销集团结合上年度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提出企业考核指标建议并报经区社批准后,由区社理事会主任、供销集团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同被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

(三)考核期间,区社和供销集团分别对各自负责考核企业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每半年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分别上报资管处、供销集团。

(四)考核年度结束后15日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情况、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述职报告上报资管处和供销集团。

(五)公开选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考核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实际完成值。结合企业自评情况,资管处和供销集团按照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和相关考核细则,考核并确定各自负责考核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及考核总分。

考核期内企业因非经常性收益因素,如追加出资、资产评估、捐赠、出资比例变化、消化历史包袱、核销坏账、变卖优质经营性资产、转让股权等,带来净资产、净利润的增减,在计算相关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资管处、供销集团将企业考核结果提交区社研究决定。根据区社研究决定的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据实兑现绩效薪金,并将兑现情况报资管处、人事与老干部处和供销集团备案。

第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总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绩效薪金(年终奖励工资)倍数为0;高于80分的,每提高1分,绩效薪金(年终奖励工资)倍数增加0.05,绩效薪金(年终奖励工资)倍数最高不超过1.0。

第九条 有下列被表彰奖励情况的,给予考核加分或特别奖励。

(一)考核期内企业或企业个人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的,国家级加3分,省部级加2分,市级的加1分。

(二)考核期内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获得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分别加2分和1分,同时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三)考核期内企业领导班子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被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加1分和0.5分。

(四)对考核期内安全生产工作获得自治区安委会相关表彰的,加2分;在区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加1分。

(五)考核期内推动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经区社研究可给予特别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给予企业考核扣分或“一票否决”。

(一)考核期内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考核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区社相关制度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社有资产损失的。

(三)考核期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考核低于75分的。

(四)考核期内对上年度考核揭示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考核期内对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

(六)考核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七)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考核期内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较差或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九)考核期内其他应予考核扣分的情况。

十一区社监事会对年度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予以监督。

对于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选聘的负责人,其考核采取差异化管理,实行因人因岗而定。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授权资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宁供社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