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自治区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以下简称股权资金)投资监管,提升使用效益,加快实施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制定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以下简称股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两个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5号)等精神,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8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全系统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入资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探索建立以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以新型基层组织体系为辅的“两个体系”,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第三条 股权资金使用要兼顾股权的上下贯通、系统的内外合作与业务的整体协同,实现层级联动、联合发展、融合共促,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第二章 投资方式、实施主体和运营机制
第四条 股权资金采用“注资”和“注资+项目”两种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应当同股同权,也可约定特殊股权分红。
第五条 股权资金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以股权形式投入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
供销集团对本级所属企业,以及实施新型基层组织建设的市、县(区)供销社所属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可直接“注资”充实注册资本金,也可采取“注资+项目”形式进行股权投入;
对供销社系统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注资+项目”形式进行股权投入。
第六条 对新型基层组织建设的支持,通过投资市、县(区)供销社所属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等投资平台实施。
对供销社系统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股权资金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评估值的50%。
第七条 股权资金遵循“股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实体化运营”原则。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 以“注资”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供销集团及市、县(区)供销社所属企业主营业务开展及扭亏脱困转型等。
以“注资+项目”投入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企业围绕优质粮食、草畜、瓜菜、枸杞、酿酒葡萄等自治区及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产品市场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
建设或改造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农副产品物流配送基地及相关设施、农副产品社区店、展销店等销售终端。
(二)新型基层组织
建设或改造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或改造农资、农产品交易、仓储设施,建设配肥、冷链、分拣、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农机库、维修车间,配备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电子结算等信息化系统等,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构建“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电商网点”的新型基层组织体系。
(三)农村电子商务
建设或改造农村电商仓储物流基地及相关设施、“供销e家”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以核心品类为主的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与农村电商相关的农产品供应及初加工项目和其他农业产业电商发展项目。
(四)农产品市场
支持农产品市场改扩建,升级改造交易厅棚、分拣加工、分拨调度、仓储物流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完善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电子结算等信息化系统;依托“供销e家”电商平台发展电商运营中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社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受区社理事会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股权资金的政策协调,统筹股权资金的使用方向,制定股权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引,组织审核股权资金申报材料;
(二)审议供销集团对拟投资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等情况;下达股权资金和项目批复;
(三)对供销集团提交的股权投入方案、实施内容调整方案以及股权退出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指导供销集团开展股权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自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五)对供销集团的股权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运营进行监管,组织对股权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负责区社股权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常态化收集项目信息,负责建立区社股权资金项目资料档案。
第十条 供销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股权资金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对股权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运营进行监管,保障股权资金投资安全,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根据区社有关办法要求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
(三)组织对股权资金申报企业进行考察、论证、审查和筛选;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拟投资的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对申报企业的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审;
(五)提出股权投入方案、实施内容调整方案以及股权退出方案等;
(六)按区社审定的项目,与拟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谈判,起草并签订《投资协议》,实施股权资金注入,形成对其的股权,监督股权资金使用,推进项目实施运营;
(七)负责股权资金支付审核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当出现运营风险时及时按《投资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八)管理、使用股权资金,做好项目自验收、绩效自评价和投后管理等工作;
(九)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股权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
(十)根据《投资协议》,组织被投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委派董事、监事等产权代表,监督被投资企业履行供销社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及新型基层组织建设职能、职责,开展经营服务,体现供销合作社文化元素和发展理念。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供销社负责按照股权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引要求,组织报送本辖区范围内的股权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组织本级投资平台实施新型基层组织建设,配合供销集团做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项目实施进度、运营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是使用股权资金、落实项目具体内容的主体,被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股权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被投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基本情况和股权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须明确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
(二)负责股权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技术方案的组织实施,科学落实股权资金的投资进度、质量和效益,做好财务、合同、档案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四)及时向供销集团提交股权资金支付的相关材料,在股权资金使用完毕或项目实施后负责开展资金或项目决算和验收工作,做好管理、运营、自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决策
第十三条 股权资金使用或申报项目须紧扣自治区及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供销社系统主营业务,突出产、加、销、储、运、藏等关键环节。
供销集团及市、县(区)供销社分别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推荐,供销社系统外企业由当地政府推荐。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配合供销集团对推荐申报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审查和筛选。
第十五条 供销集团与初步确定投资的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组织对拟投资企业所实施项目进行评审。
供销集团对本级独资或全资企业以及市、县(区)供销社独资或全资投资平台的投资,被投资企业的企业资本及所占股权比例的确定,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供销集团提交的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等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投资意向。
第十七条 供销集团根据确定的投资意向,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拟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等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区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提请区社党组会议,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研究决定。领导小组根据党组的决定下达股权资金批复。
第十八条 供销集团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组织被投资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报告,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报告审查后下达相应批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采取“注资+项目”方式投入的股权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原则上一年内使用完毕,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或修建购置楼堂馆所。
第二十条 股权资金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其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操作程序等应按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注资+项目”方式投入的股权资金,由供销集团与被投资企业设立股权资金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股权资金所实施的项目批复后,被投资企业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实施内容和投资范围,确需调整变更的,除供销集团所属企业以外的被投资企业通过所在地供销社向供销集团提出调整变更申请,供销集团同意后的股权资金或项目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以“注资+项目”方式投入的企业在《投资协议》签订日之前三年内使用自有资金发生的项目建设支出,如果符合股权资金支持范围,可以按“先建后补”形式使用股权资金进行置换。
除股权资金置换外,被投资企业不得将股权资金从共管账户转入自有一般账户。
第二十五条 股权资金置换实行先审核后置换原则,即项目实施企业向供销集团上报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资金置换。资金置换依据为经资产评估认定,属被投资企业实际所有的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发票、银行回单、会计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 供销集团的股权资金投资收益及使用纳入供销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用于正常经营管理开支。
第二十七条 供销集团对出现《投资协议》约定的运营风险的项目,向领导小组提出股权退出方案,股权资金退出后应转入供销集团账户,由区社理事会统筹谋划安排。
第七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股权资金所实施项目的验收实行备案制,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被投资企业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验收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二)资产类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转为固定资产;其他项目已验收结题,并完成财务决算;
(三)项目验收和决算材料齐备。
第三十条 供销集团在股权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被投资企业开展自验收和绩效自评价,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或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价结果经区社理事会、党组研究审定后,报备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供销集团依各自职责履行股权资金监管职责;区社监事会对股权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供销集团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依《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履职。
第三十四条 参与股权资金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坚持勤勉敬业、务实担当,严禁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第三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股权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因产业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和市场因素导致股权资金股权投资损失,视为正常股权投资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备案,作为股权资金申报、投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股权资金投入和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供销集团或相关处室可结合投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资金申报指南或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