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供销合作社 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宁供社发〔2019〕7号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宁夏供销集团:
《宁夏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供销合作社
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两个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股权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宁夏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宁供社发〔2018〕29号)要求,通过实施宁夏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项目,进一步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持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供销合作社发展质量和为农服务综合能力,加快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股权投资原则。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股权形式将项目资金投入到宁夏供销集团,宁夏供销集团采用“注资”或“注资+项目”的形式将项目资金投入到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在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指导下,采用市场化、多元化方式投资支持基层社建设发展。股权投资应当同股同权,项目投资完成后宁夏供销集团对其投资享有股权所有权。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由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监管不力,不能确保资金安全,宁夏供销集团有权收回投资。
——坚持优先支持原则。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优先支持各市县(区)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或在政策和资金资产等方面给予供销合作社积极支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凡是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投资支持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或其他投入资金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撬动更多资金支持带动基层社发展。同时,支持鼓励基层社创新发展,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在推进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创新有突破,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成效的,优先扶持发展。
三、支持对象和标准
重点支持已经列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宁供社发〔2018〕29号)规划布局中的基层社,单个项目原则上支持30—60万元。对于发展潜力大、项目运行好、为农服务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经区社研究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100—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现有基层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薄弱社、空白社恢复建设需提供完整可行的组建方案和发展规划。
2.基层社人、财、物由县(区)级供销合作社统一管理,或者项目实施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对该基层社持股比例不低于35%。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能够提供真实齐全的财务审计报告,无不良和大额的历史债务。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由基层社申请提出,经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同意,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考察审核后统一推荐申报。对未经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审核申报的项目,区社和宁夏供销集团不予受理和审查。
2.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推荐申报的项目及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和审查,筛选出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及单位。
3.宁夏供销集团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就初步确定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协商开展法律尽调、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相关费用由被审计或评估单位承担。被投资方的资产评估值也可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为基础,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经对价谈判确定。
4.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审,形成专家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出具的意见要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原则。
5.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前期和专家评估意见书情况,提请区社研究确定拟投资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及其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并对拟投资的基层社项目一并研究确定。
6.宁夏供销集团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协商制定个性化投资方案,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宁夏供销集团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可在协议中约定特殊股权)。
7.宁夏供销集团对拟投资项目及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没有不良反映后,提请区社下达项目备案通知,然后由宁夏供销集团和被投资单位共同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资金拨付等工作。
8.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项目的自验收、绩效自评价,宁夏供销集团组织开展对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其他事项
1.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基层社,在所在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开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专用,按进度报账管理。
2.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区社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3.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或者建设内容无法按期完成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企业有权收回投资统筹使用。
4.项目建设内容鼓励新建扩建,允许先建后补,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16年以来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制作,由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编排,统一装订,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要求上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同时上传全套电子版至280836387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