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管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社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区社理事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社章社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
第三条社有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两类管理。审批事项指需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区社理事会”)审核批复的事项;备案事项指向区社理事会或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告知备查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社有企业须报区社理事会审批:
(一)企业的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等行为;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对区社重大投资项目的调整;
(六)企业融资、投资、对外担保;
(七)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方案;
(八)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九)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确定;
(十)企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方案;
(十一)供销集团董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供销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三)供销集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供销集团社有资本收益管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经区社理事会审批(核准)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依据、流程等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社有企业须报区社理事会备案: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企业当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单项资产价值10%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集团控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集团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应向区社理事会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内容、依据、流程等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社有企业须报社资委备案:
(一)企业子公司设立、合并、解散、破产、重组;
(二)企业向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融(增)资行为;
(三)企业间的担保或借款;
(四)企业5年以上(包含5年)资产租赁方案;
(五)其他应向社资委报备的重大事项。
报告内容、依据、流程等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审批及备案事项除请示或报告正文外,需附送下列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正式文件依据(文字说明或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风险、财务风险评估报告;
(三)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纪要(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决议、决定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书;
(五)供销集团出资人意见书;
(六)社资委向区社理事会提交报批、报备事项,附社资委会议纪要或社资办意见;
(七)区社理事会、社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社理事会和社资委对于社有企业依据本制度报送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社有企业未按本制度向区社理事会或社资委报告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社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社资委办公室每年对社有企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社有企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组织、人事、党建、纪检监察、安全生产、产权代表管理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供销集团及其它社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或细则,并报供销集团和社资委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社负责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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