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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 2018-11-19 12:20:00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监管社有资产运营情况,落实社有资产所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社有资产的安全,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为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中,由区社或供销集团聘任(委派、推荐)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代表委派方依法依规履行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由委派单位指定其中一名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三条 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社有产权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社、供销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社有资本权益,保障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按社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向区社理事会、监事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或供销集团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以及个人定期履职报告

(三)严格依据区社、供销集团的相关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就相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负责区社理事会社资委、供销集团与任职企业其他股东产权代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

(五)产权代表中的董事要积极参与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六)产权代表中的监事要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听取任职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严格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产权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分定期履职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

定期履职报告。每年度一月底前和七月底前,产权代表应社资委或供销集团提交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半年履职报告,内容重点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本年利润、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社有资产权益的以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以及产权代表认为有需要进行报告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专项报告。按照《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管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以及社资委、供销集团有关规定,涉及应由企业报告区社或供销集团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产权代表与所任职企业上报重大事项的处置意见不一致,应在任职企业有关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拟表决意见和理由向社资委或供销集团报告有下列事项的,首席产权代表应及时报告:

(一)任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超越职权范围决定应由区社理事会、社资委供销集团决定事项所做重大事项最终决定区社理事会、社资委供销集团批复事项不一致的

(二)任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所任职企业投入的社有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任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任职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任职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社有资产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于应由任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产权代表应当监督并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议。

由首席产权代表提交的报告应事先征求其他产权代表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就重大事项直接书面报告。由产权代表担任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可就职权范围的事项直接向社资委或供销集团报告。

区社理事会、社资委、供销集团对需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批复,产权代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产权代表对报送的报告负责,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有效,对于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报告,社资委、供销集团应责成产权代表予以修正完善或退回重报。

年度考核时产权代表应对上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其履职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其个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 产权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资委、供销集团可约谈产权代表,核实所发现的问题。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上报情况失真,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未按照区社理事会、社资委、供销集团批复意见在任职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 产权代表在接受约谈后仍未按规定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或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供销集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集团及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并报社资委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社负责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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