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15〕22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下列人员:
(一)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二)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三)区社未改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上述企业的党委(党支部)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因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64号)精神,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分类分层推进改革,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供销集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供销集团副职、区社直接出资和集团控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除此之外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实行上限管理。
(二)社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无关的车辆,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可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三)资产监督管理处根据社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公车改革成本节支、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等情况,参照区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方案,制定区社社有企业公车改革方案,报区社研究决定。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
企业正职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副职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用房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培训管理
(一)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以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和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的费用,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第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
(一)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招待的,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等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区外客户来宁商务活动的,接待企业可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安排工作餐,由接待企业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其中: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区内客户来银商务活动的,接待企业可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早餐20元/次,正餐40元/次)安排工作餐,由接待企业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其中: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工作餐应当坚持节约和本地特色原则,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客户不得安排接待用餐,严禁相互宴请。
(三)企业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私人会所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不得与无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相互宴请。
(四)企业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
(五)企业各类招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部门及承办人、接待对象单位及职务、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无公函的公务或商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发公函与接待企业经营职能不相匹配的一律不予接待。招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第七条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因公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境)期间的费用及补助,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执行,标准对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
(二)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飞机的,应当乘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应当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高铁、动车的,应当乘坐二等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应当乘坐二等软座;乘坐轮船的,应当乘坐二等舱。国内差旅住宿的,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酒店住宿。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借机无故滞留、绕道办理私务或游览,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宁党办〔2013〕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宁外办发〔2016〕100号)、区社出国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地区。
(四)企业负责人因公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区社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
第八条通信管理。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及业务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能以现金补贴方式发给个人。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
各企业所确定的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须报宁夏供销集团备案,对费用标准确定不合理的,宁夏供销集团应及时责令企业予以纠正。宁夏供销集团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应报区社资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并按企业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十一条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各种消费卡。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或其他利益关系方转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自治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社纪委、供销集团纪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关于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定的,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扣减当年绩效薪金。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全部予以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业务经营实际,制定合理的企业及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供销集团和社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社负责解释。区社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