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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合作指导处 日期: 2022-11-03 14:35:54

宁供办发〔202236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公司:

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22年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21024


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合作社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工作,提升考核工作质量,促进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综合业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社)对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第三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完成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聚焦主业,突出重点,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真实反映各市、县(区)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营造争先创优、开拓进取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在社党组、理事会领导下,监事会监督下进行。立综合业绩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合作指导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社相关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公司共同参与。

第六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社合作指导会同有关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制定印发当年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条综合业绩考核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考核数据可获得性、可验证性等方面因素,针对考核内容,设置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综合业绩考核以社统计直报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和“一社一卡”管理系统为基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开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综合服务等情况。

深化综合改革情况。重点考核落实中发201511宁党发〔20163号文件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九”代会工作部署等方面工作情况。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基层组织发展质量和联合社治理机制建设等情况。

)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重点考核全系统的经营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

(五)其他指标。重点考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创新亮点工作情况。

除每年对前款第五项其他指标做必要调整外,第一项至第四项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原则上保持稳定。

第九条综合业绩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等级

区社对考核结果得分70分以上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予以表彰其中90分以上为一等奖,80-90分为二等奖,70-80分为三等奖。

第十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50分)、年终考核(50分)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以抽查考核为主。

第十 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处室提供数据和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社有关处室对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核证、汇总整理后,及时提供给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前期工作

第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评分,提出考核结果和表彰建议,报区社党组、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当年考核等级下调一级,并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社印发综合业绩考核表彰决定并抄送被考核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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