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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监事会办公室 日期: 2021-08-17 09:27:33

宁供社发〔2021〕12号                 签发人:杨少华

区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区社党组2021年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区社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宁夏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重大决定须向党组报告。

第三条 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坚持民主监督、互相协作、平等协商和集体审议的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社计划财务处、合作指导处、资产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纪委)、监事会办公室、宁夏供销集团公司(供销集团监事会)组成,其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实行单位替补制,因工作变动其新任人员自动替补。

区社监事会是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监事会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主持人)签发。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代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是区社党组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联席会议制度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重点是依照《章程》,开展对理事会工作监督,对宁夏供销集团公司及未改制企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的指导。

条联席会议以社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以及财务、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问题进行监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审计、审查等监督工作。指导供销集团监事会工作。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对监督对象展开监督调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的要求,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督对象开展审计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十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责任。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通报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财务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部门预决算(社有资本运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2.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通报审计、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3.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合作指导处主要职责

1.通报新型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2.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资产监督管理处主要职责:

1.通报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对区社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情况;

2.通报对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开展绩效考核、推进社有企业改制情况;

3.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四)机关党委(纪委)主要职责:

1.通报区社和供销集团公司及区社未改制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查处情况,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对审计整改、巡视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五)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2.起草制定联席会议规章制度并反馈执行情况;

3.征集联席会议议题;

4.通报联席会议相关情况。

()供销集团主要职责:

1.通报供销集团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方面情况;

2.通报供销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通报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4.通报供销集团监事会工作情况;

5.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或议题:

(一)落实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讨论确定对重大事项的联合监督方案;

(五)部署重点监督工作;

(六)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七)需要提请理事会研究的事项;

(八)确定需要向党组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召开,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邀请社外监事、专家学者和区社有关处室社有企业等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 联席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也可根据区社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确定。

第十 联席会议的议程: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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