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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申报 生产 供销 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通知

来源: 合作指导处 日期: 2021-08-13 09:38:35

宁供办发〔202140号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

    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部署和推动的重大改革举措。有效带动全区供销系统全面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增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能力,切实促进全区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有融合,积极稳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实施意见》(宁供社发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申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适应农业经营方式变化的新趋势,以提升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为根本,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重点,以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以联合合作为纽带,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推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6月底,在全区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三位一体”试点单位5个以上,其中每个地级市供销社至少上报1个试点单位(包括吴忠市供销社),并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初步构建起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优势互补、协同高效、风险可控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未列入试点的市、县(区)供销社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要求,分类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加快形成符合合作制原则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逐步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规范的合作社。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和新建,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功能。采取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农资直营店改造等方式,改造提升一批薄弱社或相对薄弱社。围绕宁夏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不同层级供销社及社有企业之间的联合和合作,推进供销社与服务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通商贸企业的合作和联合,新建一批综合实力强、服务功能全、与农民联结紧的综合服务社,争创国家级标杆社。顺应农村改革大势,支持开展村社共建,党建带社建,社建促党建,积极建设村社共建示范点。支持供销社与村委会相互入股,实现村集体经济与社有经济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根据农民意愿,开展农民合作社改造提升行动,扩充社员数量,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领域,规范分配机制,引导重组联合,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完善农民合作社评级制度,健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扶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供销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培训、技术推广等服务。引导涉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相互参股,建立紧密的产销关系和利益关系。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创办一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构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顺应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新趋势,打造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升级版。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紧紧围绕自治区“九大产业”,依托各级社有企业和股权投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延伸服务链条。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做固做实“组织+”,做大做强“产业+”,做精做细“服务+”;顺应农村消费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新趋势,打造乡村综合生活服务升级版。加快建设乡村级综合服务社(中心),探索推广集中养老幼教,生活必需品上门配送,电费、水费等代缴等便民化、“一站式”综合服务。继续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完成化肥淡储15万吨。复制推广中宁“玺赞枸杞”和永宁“粮食银行”模式,整合系统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助推产业升级。

(四)促进供销社现代流通融合发展。推动“供销e家”实现区、市、县、乡、村五级网络互联互通。启动建设集冷链、农资、临港、电商、物流于一体的“宁夏供销合作社现代物流园”,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城乡冷链配送体系建设,鼓励新改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展城乡社区生鲜超市、智慧农贸市场等。推广“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市场宁夏馆暨宁夏特色优势农产品推介会”成功模式,“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发展展会经济,引导宁夏特色农产品走出去”。

(五)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链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供应链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式,助力金融机构更好下沉服务。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紧紧围绕九大特色优势产业,为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额贷款、合作基金、融资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和收费减免。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增信担保作用,积极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的实现形式、监管及风控机制,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风险防控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事关改革全局的重大任务。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改革意识、担当意识,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各项举措,及时解决试点中的矛盾和问题,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各市级供销社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于8月15日前,将试点申报表(见附件)汇总后,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人:王培根;电话:0951—5029020,13629589781;电子邮箱:12296833@qq.com

(二)强化政策支持。要尽力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试点工作。区社2021年度新型基层组织体系项目资金,将优先支持试点工作;各市、县(区)供销社要积极整合资源,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项目配套资金。要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探索建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发展基金,以体现公益为主导,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奋勇争先,积极申报试点,力争每个地市级供销社重点抓好1-2个县级试点,每个县级供销社抓好1-2个乡镇(村)试点,积极探索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现形式。要大力宣传“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着力提升供销社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凝聚力。要积极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试点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针对“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政策业务水平,努力当好深化“三位一体”试点的排头兵。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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