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区社未改制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经区社党组2020年度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8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监事会监督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在区社党组领导下,依据区社章程履行职责,对全区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与其他监督主体共同开展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合规性、合法性监督。
第三条 坚持“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工作方针,把调查研究贯穿监事会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按照区社章程,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监督工作:
(一)对区社理事会执行章程和全区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情况的监督;
(二)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发〔2015〕11号、宁党发〔2016〕3号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对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运行情况的监督;
(四)对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方式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
第六条 日常监督主要有:
(一)列席区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出席社资委会议;
(二)列席供销集团研究“三重一大”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查阅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台账等;
(四)查阅供销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及区社未改制企业工作总结暨工作安排等;
(五)调研检查。
第七条 专项检查侧重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区社计划财务处、合作指导处、资产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纪委)和监事会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审议以下内容:
(一)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运行情况;
(二)对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财务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情况;
(三)供销集团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落实巡视整改问题等情况;
(四)交流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系统监事会的工作指导。
定期听取供销集团监事会工作情况及监事履职尽责情况汇报,指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供销集团监事会要加强对出资企业监事会的检查指导,监事(含外派监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并形成工作指导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
通过举办市县(区)社监事会主任(监事)、社有企业监事会负责人(监事)、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培训班,到市县(区)社和社有企业调研指导等方式,提升监事会(监事)工作能力。
第十条 建立完善意见函、提醒函、警示函等函询工作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和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社党组。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人通过出席党组会,参与区社“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社情民意联系点、信息联络员工作,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推进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向区社党组进行一次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制度建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要积极支持监事会工作,及时研究监事会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