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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人事处 日期: 2019-12-26 09:30:11

 宁供社发〔2019〕41号

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社有企业、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

第三条 社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形成行业宏观监管、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机制。

第二章  社有企业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社有企业及新成立的社有企业员工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中层管理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由企业按人员从紧、机构从优原则提出设置方案,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后,报社党组审批。

第五条 企业员工编制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社有企业增员和新成立的社有企业所需员工应先从供销集团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区社未改制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社有企业增加人员编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规模明显扩大;

(四)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第七条 社有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人员编制。社有资产租赁型企业人员编制原则上实行“只出不进”,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适时由供销集团托管。

第八条 社有企业人员年度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每年3月底前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填报《自治区供销社社有企业员工招用计划审批表》,报供销集团、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社党组审批。

第三章  招收录用员工管理

第九条 社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社有企业招聘员工,须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计划报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核准备案后,由招聘企业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实行备案制。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用工事项及报酬支付标准,向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非全日制用工工作完成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招聘企业考核合格,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社党组批准,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属于企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三)社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岗位。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发布的招聘公告,包括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式等内容。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考试实行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单独组织考试的,应邀请区社组织人事、机关纪检等处室相关人员参与监督,对违反人事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人事、机关纪检监督人员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处理,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人事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社有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社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推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企业制定和实施薪酬分配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企业应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制,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须明确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职位升降挂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对供销集团及区社未改制企业(供销社鼓楼商场、金桥宾馆、土产果品茶叶总公司、宁夏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供销集团具体负责对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金桥物流公司、鑫合资产管理公司、富华商贸公司、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公司、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公司、中农金合农资公司)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内部涉及人事调整,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超编进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突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未按规定程序聘用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区社人事与老干部处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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