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宁供办发〔2019〕3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区社机关各处(室)、供销集团、各社有企业: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两项制度,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2019年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党办〔2018〕7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社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责任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领导班子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区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区社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社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主要工作内容,及时研究、统一部署、注重落实,并在年终进行述职;
(三)严格执行并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四)协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依法依规组织区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六)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列入区社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区社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区社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区社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第七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及区社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处(室)、供销集团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统筹推进分管处(室)、供销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处(室)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组织分管处(室)、供销集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督促社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底安全生产考核赋分依据之一。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排位靠后尤其是考核不合格的社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分别由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销集团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措施。
第十条 坚持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社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薪金挂钩,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向区社党组述责每年至少一次;区社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分管领导年终述责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责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人事与老干部处在考察企业班子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在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标准化建设、城市安全发展等工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护工作时,做出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被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区社肯定的;
(五)有其他予以表彰情形的。
第十四条 被自治区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的,或在区社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表彰的个人或者企业,由区社党组研究决定;表彰对象为企业员工的,所在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区社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或者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六条 区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区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各项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区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的“一票否决”标准,否决年度内,被否决企业考核等次为最低等次,取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各种评选先进资格,相关责任人员不予提拔使用或者调整到重要岗位。
对存在本章所述情形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减、免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供销集团及纳入区社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亡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负责人约谈社有企业(包括供销集团)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措施。
第三条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供销集团进行的约谈,分别由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供销集团相关部门承担;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供销集团共同进行的约谈,由供销集团承担,约谈前双方要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约谈对象所属干部管理权限,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四条社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亡人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含涉险);
(二)发生事故且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拒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区社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被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供销集团6个月内约谈达到2次的;
(五)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重大节会、专项整治活动亲自带队排查安全隐患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的;
(六)事故应急处理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迟报、漏报以及谎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
(八)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社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供销集团约谈社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一)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区社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
(二)发生事故,且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各类专项活动方案和总结等资料照搬照抄、敷衍应付超过2次的,不按要求时限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资料达到2次的;
(四)每日重点排查、每周普遍排查、每月系统排查等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能体现闭环管理控制要求的;
(五)未以正式文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不切合实际的;
(六)被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销集团6个月内事故预警或通报问题达到2次的;对上述事故预警、通报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供销集团提出建议,报区社党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供销集团进行的约谈,由资产监督管理处或供销集团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工作的副组长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五)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七)形成约谈纪要。
第七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每被约谈1次,扣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5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被约谈1次,扣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10分;发生亡人事故或事故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执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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