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供社发〔2018〕21号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供销集团公司、各社有企业,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经区社党组2018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区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区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在区社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区社监事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监事(以下简称部门监事)和其他监事(包括成员社监事、专家监事、农民监事)组成。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他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递补制。替(递)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区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区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或担任区社监事会监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区社党组领导下,围绕区社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履行好《章程》赋予的职能。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执行《章程》和全区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区社社资委履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负责监督区社机关的效能考核工作。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总社“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宁夏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下属社有企业以及市、县(区)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
(五)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围绕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区社党组和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指导系统工作。加强与市、县(区)社监事会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总结推广监事会工作经验,提高指导服务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七条 区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区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区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部门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经营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
(四)成员社监事和区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 区社监事会将供销集团及其下属社有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逐步纳入监事会监督范围。加强对市、县(区)社监事会的指导。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区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合并召开,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县(区)社监事会主任、区社有关处(室)、社有企业监事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对区社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替补、递补事项。
(四)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交流监事会工作经验。
会议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区社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社计划财务处、资产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和监事会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可适时召开,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区社监事会作为区社的监督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廉洁高效原则,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区社监事会办公室是区社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区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年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坚持调查研究工作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总社安排部署的调研课题;区社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县(区)社监事会及供销集团监事会应及时向区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专题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区社监事会每年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社资委工作情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听取供销集团社有资产运营情况和社有企业财务审计情况,对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制度、督查调研请示报告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和收发文登记制度等。
第十六条 区社监事会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联系点在监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社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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