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供销资讯 > 合作信息 > 合作信息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尽快明确四个问题

来源: 中华合作时报 日期: 2022-10-31 09:55:43

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由于受专业人才不足等条件制约,融资量较小。在落实国家对金融业特准经营和严监管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在切实尊重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意愿的基础上,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户特别是小农户入社,将节余资金变为股金,参与分红。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持牌机构接受监管。

对此,在下一步工作中,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

要进一步明确资金互助的开办条件。中央提出资金互助业务限于在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办,而全国目前有近3.8万家基层社,其中哪些属于“有条件”,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明确农村相互保险组织的开办条件。中央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申请设立农村相互保险组织。但开办应由什么单位明确,需有一个明确说法。同时,对具备了规定条件的基层社,是既可以办理资金互助业务又可以申请设立农村相互保险组织,还是二者只能选择一项,也应明确。

明确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中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申请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其中,哪些内容属于“符合条件”的情形,有必要明确。

明确“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施路径。“三位一体”是农村生产、供销、信用合作三种经济组织各自发展到一定阶段自愿走向联合的组织形式,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但三种合作经济组织差异较大,法人数量悬殊,推进“三位一体”重在工作机制上的联合。

近年来一些供销合作社作了有益探索,调研发现,可从三方面明确未来的实施路径。

一是建立和完善乡(镇)、县(县级市)“农合联”。县(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是政府部门,可以委派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农合联”,县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虽然是股份制,但改制并未改变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属性,因此可以作为“农合联”成员。“农合联”是在三个法人社(行)之上的县推进行动的联合组织,由它统一协调三个法人的工作,因而可以称之为“复合模式”。

二是以供销合作社内部兼顾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的“内生模式”。已有的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生产托管和资金互助补上生产、信用这两个链条;新组建供销合作社要注意组建农村综合性合作社,将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内嵌其中。

三是发展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三社融合”,即不改变各自法人地位,通过联席会,建立工作信息交流共享,县(县级市)、乡镇由负责人统一分管三社(行),相互交流干部任职等方式,使三社(行)形成合力,这种方式可称为“外联模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