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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 中华合作时报 日期: 2021-11-25 15:48:09

一直以来,中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发挥自身优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更多力量。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及问题

主要模式

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各地以县市为主体,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探索形成了五种典型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由地方政府统一推进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二是“政府+人民银行”模式。在政府主导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多部门共同推进信息采集与共享。三是“政府+专营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专业化机构负责具体信用平台的开发和运维。四是人民银行主导模式。由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导建设和运维,协调各部门及金融机构采集和应用信息。五是涉农金融机构主导模式。由涉农金融机构主导信用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协调各部门采集和应用信息。

主要问题

未经批准和授权,信用平台存在法律风险。农村信用平台从事征信业务需经监管机构批准,平台采集的家庭户籍、信贷、纳税、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当前,部分平台未获征信机构资质,且由于信息主体授权机制不完善,部分信用平台通过系统交换采集信息时容易存在违规采集信息的法律风险。

建设标准不统一,信用平台建设成效有限。大部分农村信用平台均以县域为主体建设。各县级信用平台在开发主体、技术标准、运维方式、功能定位以及产品服务等方面差异较大,信用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不够,普遍存在小、散、弱的问题,限制了信息应用的规模效应。

信用信息采集困难,制约信用体系建设。只有少数政府主导或“政府+专营机构”的信用平台实现了多部门信息采集与共享,其他多数信用平台的信息仅采集贷款农户和涉农企业基本信息,缺乏金融机构更为关注的生产经营、收入支出等动态经济信息。存在重视程度及配合度不够、农户认知不足等现象,影响信息采集进度及数据质量。

风险承担化解机制不完善,影响农村金融供给。由于农户抵押品不足,多数地区“两权”抵押、流转受限,农户贷款风险化解保障不足,不良贷款处置难、损失大。保险公司缺少个性化的政策型农业保险产品,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不完善,无法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和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加强风险管控。

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路径

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要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如何促进农村地区信用合作的开展,是推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升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为此,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联结金融机构和农村用款主体的桥梁,引导更多金融机构面向农村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扩大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推动信用合作开展。

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自身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的优势,瞄准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面临的机构、资质、标准、信息采集等痛点问题,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入手,逐步开展工作。

从信用信息采集服务入手,参与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普遍面临的征信信息采集不到位、更新不及时、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依托县及县以下基层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加强与村“两委”合作,从经营信息入手,调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放办社社员、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等共同推动信息采集工作,提高信息质量。

从农村信用体系规范建设入手,参与农村信用体系技术标准构建。建议以省为单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参与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主体,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推动逐步建成省域内相对统一、通用、共享的农村信用规范体系,提高信息在更大区域、更多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容性、适用性。

从建立信贷风险化解机制入手,参与农村信用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农户贷款风险保障不足,不良贷款处置难、损失大的问题,供销合作社可积极参与创立运行“两权”流转机构,开展“两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及运营服务,增加农户可抵押品,便于办理抵押贷款;积极利用与国家农业担保联盟、银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同当地财政、帮扶等资金结合,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信贷风险保障体系,强化涉农贷款风险化解补偿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放款意愿。

从承担农村信用宣传教育工作入手,参与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供销合作社可将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基层社、经营网点、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作为金融、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窗口,协助提高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增强其信用意识、风险意识,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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