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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日期: 2021-11-29 16:48:26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宁供安发〔2021〕1号

机关各处室、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以下简称督导检查)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开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各有关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区社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督导检查是指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整改落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健全完善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企业是指经区社认定的安全生产被监管企业。

第三条 区社建立两级督导检查机制:

(一)区社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对供销集团督导检查,联合供销集团对其它有关企业督导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在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必须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

(二)供销集团和有关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常性对本企业各部室及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商户及入驻单位、租住户等开展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开展日常性自查自纠。

第四条 各有关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自治区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区社安全生产具体安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结合生产季节、节假日、重要时段等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督导检查制度办法,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区社报备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区社联合供销集团、其它有关企业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督导检查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临时的督导检查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督导检查组成员由本单位指定并向区社报备,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具有较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能力,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督导检查组可以外聘具有国家、自治区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参与,相应机构和专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督导检查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接受宴请、收受礼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公开、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干扰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督导检查组对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监控值班室,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有权在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二)召集或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报请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复查通过,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五)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及时报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等。

第八条 督导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督导检查组及其成员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有责任对整改事项监督落实和追踪问效。

第九条督导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内容和需要配合的具体要求等;也可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第十条 督导检查分为综合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综合督导检查是对各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开展全面系统的整体检查,重点是监督指导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能力,区社和供销集团是综合督导检查的主体,频次每年不少于二次。专项督导检查是对各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状况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适时抽查,重点是对问题隐患的排查整治,各有关企业是专项督导检查的对象,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按照“每日重点排查、每周普遍排查、每月系统排查”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督导检查应当结合检查任务和被检查对象具体实际,有选择地运用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对象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检查对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检查对象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来信、来电;

(四)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基层一线安全生产工作印证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

(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监管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能力的现场测试等。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及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的执行情况;

(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部署、责任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社会化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使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和标准化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及重点任务落实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生产经营场所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区域、部位的监管,出租项目、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之签订相关协议及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风险辨识管控,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统计报表报告,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专项督导检查主要内容是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者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各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在1个月时间内不能彻底排除危险,且经过专家和监管部门鉴定确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事故应急防控措施,并迅速向区社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重点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但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长时间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事故隐患;二是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不含一般、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督办、转办、交办的事故隐患(不含一般、重大事故隐患)。针对重点事故隐患,区社和供销集团应迅速督促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防控措施,及时跟踪整改动态,并建立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台账,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专项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制度规章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值班值守落实情况;

(三)资质证照和规范操作、安全防护及保险、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四)消防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度,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是否畅通或被占用,指示标志和标识、应急灯、报警器等是否齐全和正常,消火栓、消防水箱和管线是否正常,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点检,电器线路和设备是否规范使用和维护等;

(五)危险化学品及重点危险源管理,包括烟花爆竹存贮、运输、销售、燃放等;

(六)特种设备及车辆,包括大型制冷机、装卸机械、电梯等的规范使用和检修;

(七)生产经营作业现场规范管理运营情况;

(八)建设、施工、维修工程现场规范管理情况;

(九)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和演练开展情况;

(十)办公及生产经营环境等。

各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为主的专项督导检查制度,规范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台账和档案资料,规范及时向区社填报周报表和月报表。

第十五条 督导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隐患记录在案,现场填写反馈督导检查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事项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同时对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指导帮助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督导检查整改通知单由督导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督导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逐级报告。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督导督查组持续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督导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应当由区社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督导检查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要求和意见,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督导检查组报请区社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和供气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在督导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督导检查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隐患台账,加强对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督导检查和排查整治信息的及时归集、分析和应用,便于后续工作开展和统筹防控风险,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屡改屡犯、常改常有”等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督导检查组及其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不徇私情、认真履责,因工作不负责走过场,玩忽职守、发现问题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处理的,尤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经调查确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对督导检查组及其成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各级督导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整改,报送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通过后销号,实现闭环管理,确实因为客观条件等原因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要报请督导检查组同意后延期整改,同时在保证各项防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继续经营。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督导检查组提请本单位或报请区社给予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督导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被检查单位就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需要由区社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转交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督导检查结束后,重点要对以下内容做出评价,作为通报、评优、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依据: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情况;

(三)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四)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的开展及周报表、月报表填报情况;

(五)风险隐患台账的建立完善及使用情况;

(六)应急处置体系预案建立、物资储备、日常演练、规范响应、维护运营等情况;

(七)安全教育培训及实操演练时间、内容、效果;

(八)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的制定完成情况;

(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十)报表报告质量及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督导检查组应当在区社召开的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上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不断提升督导检查质量。

第二十三条 督导检查组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或者对长时间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督办、交办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督导约谈方式促进整改落实,督导约谈的对象包括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督导约谈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形成工作记录备查,被约谈对象及其单位部室等应吸取教训、就应采取的措施做出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报告督导检查组,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督导检查组将通报批评并上报区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督导检查组应当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抽查暗访、“回头看”等方式方法,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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