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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来源: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日期: 2022-02-28 16:52:00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生命至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切实为广大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使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守好法律底线,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增强全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尊重法律、敬畏规则,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三)强化责任担当。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生产经营决策部署、考核监督等各环节、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主体责任体系

(四)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追溯,并逐级落实和考核。

2.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方面应做到:

(1)证照齐全,确保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和建设;

(2)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确保职工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建立完善安全检查机制,及时查处“三违”行为;

(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备;

(6)掌握危险源分布和生产工艺安全技术特性,实施有效监控;

(7)完善有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隔离与防护;

(8)严格执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

(9)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10)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3.落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安全风险及分布位置和受控状态,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制定。

(五)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全面推行双重预防体系。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等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把风险管控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切实落实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通俗易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或修订完善。强化企业安全制度规程刚性约束,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建立健全反“三违”机制,持续提升一线岗位操作人员遵章守纪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高危行业企业和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其他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及企业安全生产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纳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未达到培训要求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条件的行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发挥熟练工人对新进入从业人员的“传帮带”作用。

6.加强外包安全管理。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外包项目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7.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六)构建监测预警体系

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利用物联网、“互联网+”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关键设备设施、作业过程、作业环境以及危险工艺、可燃有毒气体、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智能化控制。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构建应急救援体系

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三、完善监督长效机制

(八)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和明察暗访,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依法处罚,倒逼责任落实。

(九)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十)强化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支持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落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推动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工作。引导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定、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形成全社会共治安全的氛围。

本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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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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